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 告 肇霖宮福德寺(原名肇霖宮)
法定代理人 黃錫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0,715,000元(計算式:26
筆土地總面積33810平方公尺×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8,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