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 告 彤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耀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5,183,400元【計算式:(
1737地號土地面積3144平方公尺×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4200元
)+144建號房屋現值1,97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45,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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