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7號
原 告 張文華
訴訟代理人 吳傑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先位聲明主張:「被告應返還如附表所『事』之房屋及
土地所有權,並塗銷土地登記簿中之所有費用。」,惟起訴
狀正本及繕本均未見該附表,亦無從自事實及理由中知悉土
地及房屋就坐落何處,請補正並附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登記謄
本,及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一份。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