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57號
CHDV,106,補,357,2017061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7號
原   告 張文華
訴訟代理人 吳傑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先位聲明主張:「被告應返還如附表所『事』之房屋及
  土地所有權,並塗銷土地登記簿中之所有費用。」,惟起訴
  狀正本及繕本均未見該附表,亦無從自事實及理由中知悉土
  地及房屋就坐落何處,請補正並附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登記謄
  本,及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一份。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