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6年度,193號
TPDV,96,法,193,2007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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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法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甲○○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工福利委員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職工
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嘉新水泥股份 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灣省 高雄縣政府於民國78年12月23日以78府勞福字第167983號函 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9年 1月19日核准發給 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95冊、第 1頁第2423號)。因捐助 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 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6屆第3次董事會會 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送台北市政府勞工局以96年 11月19日北市勞一字第 09639795200號函同意備查,而依民 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嘉新水泥股份 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 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 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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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