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6年度,155號
TPDV,96,法,155,2007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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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法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龔以敏財團法人欣然氣體燃料事業研究服務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欣然氣體燃料事業研究服務社捐助
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欣然氣體燃料事業研究服務社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欣然氣體燃料事業研 究服務社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經濟部於民國69年2月 7日以經(六九)工字第04317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 院登記處於69年2月2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 39冊、第19頁))。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 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乃提請第9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 所示,並經主管機關即經濟部核予許可,而依法請求裁定准 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欣然氣體燃料事業研究 服務社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 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 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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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