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1404號
TPDV,96,拍,1404,2007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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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 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73 條第1 項、第867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 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依民法 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民國96年9 月28 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洪麗銀於民國94年10月28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 將來所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20,40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10月25日起至 134 年10月2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洪麗銀於94年11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16,000,000元 ,借款期間自94年11月11日起至102 年11月11日止,約定利 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年利率加週年利率1.4 %機動計算,並按 月攤還本息,約定得每逢1 、4 、7 、10月1 日按當時定儲 利指數年利率及原加年利率調整1 次(逾期時週年利率為 3.87 %) ,如未按期清償,則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其逾期 清償在6 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 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第三人洪麗銀本 金及利息繳至96年5 月11日即未依約按期繳納本息清償借款 ,依約定書第9 條第1 項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時,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第三人洪麗銀尚欠本金 15,103,172 元 及利息、違約金,迭經聲請人催討迄未清償 。又第三人洪麗銀於96年1 月22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 轉登記予相對人丙○○,惟依首揭規定,本件抵押權自不受 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貸款契 約各1 件等文件為證。




四、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本院業已於96年11月19 日通知相對人於送達翌日起 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函復於96年11月22日送達 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相對人逾期迄今並未陳述 意見,依首揭民法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第24條第 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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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