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66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峰全自動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相對人即債務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
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如其法定代理人欄仍為空白,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釋明正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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