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6648號
TPDV,96,促,46648,2007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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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66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峰全自動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相對人即債務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
  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如其法定代理人欄仍為空白,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釋明正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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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峰全自動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自動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