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6302號
TPDV,96,促,46302,2007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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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63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優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影科技數位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具狀提出相對人佳影科技數位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地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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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優紙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