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47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忻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因未釋明相對人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 定送達5 日內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如其法 定代理人欄仍為空白,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釋明正確之最 新法定代理人姓名), 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未依上開裁定意旨補正,其聲請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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