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21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廈門旅遊集團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10樓
法定代理人 甲 ○
10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尋奇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尋奇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因聲請狀未提出聲請人公司經兩岸事務主管機關 認證之資料,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裁定命聲請 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 三日送達聲請人,迄今仍未依裁定補正意旨,與逾期未補正 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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