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06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巧贈實業有限公司、甲○○、品冠機電有限
公司、乙○○、穩騏工程有限公司、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巧贈實業有限公司、甲○○、 品冠機電有限公司、乙○○、穩騏工程有限公司、丙○○發 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裁定命聲請人於 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支票原本,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 月十三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霞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