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35543號
TPDV,96,促,35543,20071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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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5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際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凱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因未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本院於民國九 十六年九月十二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公寓 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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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