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448號
TPDV,95,重訴,448,2007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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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48號
原   告 K○○
      宇○○
      L○○
      巳○○
      戌○○
      未○○
      申○○
前列七人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複代理人  吳仟翼律師
被   告 M○
      I○○
前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G○○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庚○○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C○○
      B○○
      D○○
      F○○
      E○○
      A○○
前列六人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己○○○
      壬○○
      辛○○
      宙○○
      玄○○
      丑○○
      子○○
            號2樓
      癸○○
      R○○
      午○○○
      亥○○
      天○○
      J○○○
前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P○○
被   告 O○○
      酉○○
      H○○
      黃○○
      地○○
      N○○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前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寅○○
訴訟代理人 辰○○
複代理人  卯○○
      Q○○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月3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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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