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48號原 告 K○○ 宇○○ L○○ 巳○○ 戌○○ 未○○ 申○○前列七人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複代理人 吳仟翼律師被 告 M○ I○○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G○○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庚○○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C○○ B○○ D○○ F○○ E○○ A○○前列六人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乙○○○ 己○○○ 壬○○ 辛○○ 宙○○ 玄○○ 丑○○ 子○○ 號2樓 癸○○ R○○ 午○○○ 亥○○ 天○○ J○○○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P○○被 告 O○○ 酉○○ H○○ 黃○○ 地○○ N○○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前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寅○○訴訟代理人 辰○○複代理人 卯○○ Q○○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月3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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