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印鑑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11049號
TPDV,95,訴,11049,2007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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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1049號
原   告 新西門商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古宏彬律師
複 代理 人 余敏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見強律師
被   告 甲○○  原住台北市○○路三九四巷四二號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印鑑章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原告民國九十四年度一至八月份、民國九十三年度一至十二月份之發票本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
㈠緣原告之監察人即訴外人莊福源前因認原告公司董事會效率 不彰,以及原告公司五位董事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九月 二十日辭職後,原董事會已無法妥善執行業務,遂依法於同 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二時許召開臨時股東會改選公司董事及監 察人,臨時股東會於選出丙○○等九位董事後,該九位新任 董事旋即於同日下午五時召開董事會,選出丙○○為新任董 事長。
㈡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之一規定,原告公司原董事長即訴 外人乙○○於前揭股東會選出新任董事後即提前解任,自應 立即將其所保管之原告公司印鑑章及相關發票憑證、帳冊交 還原告,詎經原告向乙○○請求返還前揭物品,其以該等物 品乃係由原告公司會計師丁○○保管為由,而拒絕交出。 ㈢原告向丁○○會計師所屬宇律會計師事務所索取前揭物品, 除獲九十四年及九十五年帳冊外,並獲悉原告所有九十四年 度一至八月份及九十三年度一至十二月份之發票十二本,業 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遭被告甲○○取走,原告遂轉而向 被告催討,惟迄未獲被告置理,為此請求被告將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物返還原告。
三、證據: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營利事業登記證 影本一份、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影本一份、董事會議事錄影本 一份、戶籍謄本一份及宇律會計師事務所函影本一份為證。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五年度裁全字第一五二六五號卷, 訴外人乙○○提出宇律會計師事務所函影本一份為證。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 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乙○○返還其公司大小章、營利 事業登記證及會計帳簿等(向乙○○請求部分嗣已撤回如後 述),嗣追加甲○○為共同被告,並請求與乙○○共同返還 其公司大小章、營利事業登記證、九十二年度四月至九十五 年度十月之發票憑證、九十二年度及九十三年度之帳冊,核 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且不甚礙 乙○○之防禦與訴訟之終結,程序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復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 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被 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 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 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 以乙○○及甲○○為共同被告,嗣後具狀撤回向乙○○請求 部分,乙○○訴訟代理人九十六年十月三日收狀後並未於十 日內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撤回,故該部分請求已因撤回而不 存在。
㈢又原告另於本院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更 正其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程 序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㈣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一份、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影本一 份、董事會議事錄影本一份、戶籍謄本一份及宇律會計師事 務所函影本一份為證,而訴外人乙○○亦曾提出相同之宇律 會計師事務所函影本一份,證明原告九十四年度一至八月份 、九十三年度一至十二月份之發票本係由被告取走,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



九十四年度一至八月份、九十三年度一至十二月份之發票本 返還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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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西門商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