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10364號
TPDV,95,訴,10364,2007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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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364號
上 訴 人 戊○○即祭祀公業高五合管理人
      丁○○即祭祀公業高五合管理人
      庚○○即祭祀公業高五合管理人
      壬○○即祭祀公業高五合管理人
      高明宗即祭祀公業高五合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己○○、辛○○、丙○○、甲○○、乙○
○、高滄秀高正元95年訴字第10364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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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