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5年度,293號
TPDV,95,建,293,2007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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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93號
上訴人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索斯國際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財團法人希望基金會中山足球場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泰陽舞台燈光佈景工程有限公司因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就上訴人索斯國際創
意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零柒萬
陸仟伍佰零玖元(本訴部分伍佰伍拾捌萬叁仟柒佰柒拾貳元,反
訴部分陸佰肆拾玖萬貳仟柒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
壹拾柒萬柒仟肆佰伍拾陸元;就上訴人財團法人希望基金會中山
足球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陸佰肆拾玖萬貳仟柒佰叁拾柒元(僅
反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玖萬捌仟零貳拾伍元,均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
索斯國際創意有限公司繳納壹拾柒萬柒仟肆佰伍拾陸元,則上
訴人財團法人希望基金會中山足球場毋庸再繳納;如上訴人財團
法人希望基金會中山足球場繳納玖萬捌仟零貳拾伍元,則上訴人
索斯國際創意有限公司應再繳納柒萬玖仟肆佰叁拾壹元),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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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泰陽舞台燈光佈景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索斯國際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