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28號
原 告 昶揚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甲○○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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