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394號
上 訴 人 乙○○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原名高月芳)因九十四年度重訴字
第一三九四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捌佰參拾玖萬玖仟伍佰貳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貳佰肆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