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7號
上 訴 人 Monolithic Power Systems,Inc.(即美商茂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atos, CA 95032 U.S.A.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 上訴人 O2 Micro International Limited
D,PO BOX 32331 SMB,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CAYMAN ISLANDS
法定代理人 乙○○○○○○○ ○○
被 上訴人 凹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4 月4 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6年7 月20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96年9 月5 日送達,有外交部條約法律司96年11月 5 日條二字第09602212530 號函附送達證書及郵局查詢復函 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