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1357號
被 告 鼎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甲○○為被告鼎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 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訴訟程序於 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 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 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 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 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如當事人不 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原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 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又按有限公司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 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 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為 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執行業務之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 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 間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108條訂有明文。三、查被告鼎凱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已於94年4月 10日死亡(附於台灣高等法院卷第228頁戶籍謄本可參); 而鼎凱企業有限公司有股東甲○○、韋益華、李麗娜、陳慶 賀等人,亦有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可稽,本件原告台灣中 油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聲請指 定股東甲○○為乙○○之承受訴訟人,本院斟酌股東甲○○ 亦為本件共同被告鉅成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較其他 股東或第三人能得知本件訴訟之始末,原告聲請由股東甲○ ○承受乙○○,續行本件訴訟,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蓓蓓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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