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6年度,100號
TPDM,96,重附民,100,200712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
           ,U.S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英律師
      藍孟真律師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民國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四二七八號違反著作權
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詹慶堂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欣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