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6年度,46號
TPDM,96,重訴,46,2007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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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
偵字第1219號、96年度偵緝字第695 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以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因經濟拮据,其明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王姓成年 男子,以每日新臺幣(下同)500 元之代價,邀其擔任址設 臺北市○○區○○路一段432 號11樓之1 ,由該王姓男子實 際操控之「騰耀商行」之名義負責人,係為以虛設行號填載 不實會計憑證,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竟仍與該王姓男子共 同基於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 聯絡,由甲○○提供自己之身分證件予王姓男子供其辦理騰 耀商行之設立登記,甲○○即自民國91年6 月21日起擔任騰 耀商行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定之商業負責 人,並由甲○○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請領統一發票後,交予 該王姓男子使用。渠等明知騰耀商行為虛設行號,與附表一 所列6 家公司間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由該王姓男子自91 年6 月起至92年8 月止,在不詳地點,連續開立如附表一所 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共57紙,金額總計24,727,516元,交予附 表一所列6 家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其中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並 持其等所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54紙向稅捐機關申報 扣抵進項稅額,而幫助附表二所示之公司(編號1 、3 之虛 設行號訊達企業有限公司、華釩企業有限公司除外)逃漏營 業稅額共計608,933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 稅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二、甲○○復以上開相同之代價,於91年10月1 日應上開王姓成 年男子之邀,擔任址設臺北市○○區○○路27號8 樓之9 , 由該王姓男子實際操控之「華釩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華釩 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定之商業負責 人,而與王姓男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 漏營業稅捐之犯意聯絡,並承前揭概括犯意,由該王姓男子 帶同甲○○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請領統一發票後,甲○○



將發票交由該王姓男子使用。渠等明知華釩公司為虛設公司 ,與附表三所列21家公司間並無銷貨事實,竟由該王姓男子 自91年10月1 日起至92年6 月止,在不詳地點,連續虛開如 附表三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共242 紙,金額共計112,304,69 7 元,交予附表三所列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供該等公司據以 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而幫助附表三所示之公司 (編號3 、4 、8 、15、17之虛設公司除外)逃漏營業稅額 共計2,535,359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之 正確性及公平性。
三、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函送暨該局函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呈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 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 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 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為認罪 之表示(見本院卷96年11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審判筆錄) ,復有:㈠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 書、騰耀商行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臺北市政府營 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臺北市捐稽徵處營利事業 設立登記通報表(資料卡)、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 冊及清單、禾祥工程行宏誠工程行、遠佑有限公司及晶西 川企業有限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臺北市國稅 局財北國稅法字第0930221793號移送書、騰耀商行91年綜合 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及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分局94年10月28 日健保北承一字第0940083766號函附卷可稽,又騰耀商行並 無進口資料,其國內進項來源為禾祥工程行宏誠工程行、 遠佑有限公司晶西川企業有限公司,而上開4 家公司均被 認定為虛設行號等情,業據證人即財政部臺北市國稅總局審 查三科稅務員林秀鈴於檢察官偵訊時證述明確,復有證人即 稅務代理記帳業者王美雲於偵訊時證述騰耀商行係由一名不 知名之人前來委託辦理報帳等情可資佐證;㈡華釩公司涉嫌 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留抵稅額對照檔線上查詢作業表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變更登記事項卡、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進口報單總項資料清單、出口報單總項清



單、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華釩公司之臺北市 稅捐稽徵處營利事業設立登記通報表(資料卡)、專案申請 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附卷可稽,且華釩公司所取得 之進項發票憑證係向虛設行號公司取得,並無進貨事實,卻 開立發票予附表三所示公司等情,業據證人即財政部臺北市 國稅總局審查三科稅務員吳佩芬於檢察官偵訊時證述明確。 而被告既承認以每日500 元之代價,擔任騰耀商行及華釩公 司之人頭負責人,並於請領統一發票後交予該王姓男子負責 開立發票予他公司使用等情,則其顯然明知該王姓男子係為 以虛設行號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自與該 名王姓男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 ,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 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 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茲本條係規 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 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 ,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 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 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 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茲就本件新舊法比較之情形分論如下:(一)按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 其中第71條第1 款關於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處 罰規定,法定刑由「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 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規定,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 之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舊法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 利。
(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均有 罰金刑之規定,因刑法第33條第5 款業已修正為「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前述之罪所得科處之罰金 刑最低額於修正前經換算為新臺幣30元,修正後均提高為 新臺幣1,000 元,茲比較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修 正前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
(三)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則規定:「二人以上



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又修正前刑法第31 條第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 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 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則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 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 ,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其中「實施」一 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 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 其範圍較狹,是修正後刑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共 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 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參照 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934 號判決意旨),本件被告之 犯罪行為,依新舊法均成立共同正犯,適用新法並無較有 利於被告;又被告本即商業負責人,並無適用第31條第1 項但書減輕其刑之餘地,該修正亦未有利於被告。(四)修正後刑法第56條之連續犯規定業經刪除,被告之數犯罪 行為,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 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 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 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之修正前法律論以連 續犯。
(五)修正後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故被告所 犯各罪,修正後即應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適 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 自較有利於被告。
(六)罰金刑之加減,依修正前刑法第68條,僅加減其最高度, 修正後刑法第67條則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就加重而言,修正前僅就最高度加重,顯有利於被告。(七)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被告行為時刑法第41條第1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係以銀元100 元 、200 元或300 元,即新臺幣300 元、600 元或900 元折 算一日;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則係以新臺幣1,00 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一日,經比較新舊法,以 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
(八)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 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94年 2 月2 日修正後之刑罰法律,對被告並未較有利,自應適 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四、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171號、94年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 旨參照)。本件被告為騰耀商行及華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虛開發票予附表 所示之公司,並幫助附表二、三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捐( 附表二編號1 、3 之虛設公司及附表三編號3 、4 、8 、15 、17之虛設公司除外),故核其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被告與該王姓 成年男子,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 ,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而該王姓男 子就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雖不具負責人身分,惟與 有該身分之被告共同實施犯罪,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 1 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 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 ,均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 並加重其刑。再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 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 被告圖謀私利,配合擔任公司門號之負責人,而由共犯王姓 男子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幫助他公司逃漏高額之 營業稅捐,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更紊亂 稅捐稽徵體制,惟其於本件犯罪之參與程度,較諸王姓男子 而言,尚屬較次要之地位,及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稱 良好,兼衡其學歷為國中畢業、生活狀況不佳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本件被告犯罪行為之時間,係在中 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減刑條件,應減其宣告刑二分 之一如主文所示,再就減得之刑,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其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五、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為騰耀商行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 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虛開發票交予附表二編號1 、3 之訊 達企業有限公司、華釩公司,充作進項憑證據以扣抵進項稅 額;及被告為華釩公司之負責人,虛開發票交予附表三編號 3 、4 、8 、15、17之訊達企業有限公司、京西川企業有限 公司、西川行興業有限公司、晶西川企業有限公司、金西川



行股份有限公司,充作進項憑證據以扣抵進項稅額,而幫助 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捐,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 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云云。惟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 助以詐術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以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成 立要件(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390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虛設行號本身無銷貨之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 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實 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所得可言,因此均無本身逃 漏稅捐之問題,而販賣發票於其他虛設行號沖帳,因其他虛 設行號亦無課稅問題,故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責 。查本件華釩公司乃虛設公司,業據證人吳佩芬證述在卷, 並經本院認定如前,又上開訊達企業有限公司、京西川企業 有限公司、西川行興業有限公司、晶西川企業有限公司、金 西川行股份有限公司,均無實際營業,亦經主管機關列為虛 設行號,有卷附華釩公司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 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在卷足憑。是上開公司 既為虛設行號,自無對其課徵營業稅之餘地,因稅捐稽徵法 第43條係處罰結果犯之規定,被告交付發票之行為,要無成 立幫助逃漏稅捐之可能,被告縱有開立發票供上開公司申報 稅捐,亦與幫助逃漏稅捐罪無涉。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 告幫助如附表二、三之其他公司等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部分 ,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與上揭經本院論罪科刑 之犯行間,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 知。
六、至起訴書之犯罪事實一雖記載:被告與該王姓實際負責人, 明知騰耀商行禾祥工程行宏遠工程行、遠佑有限公司晶西川企業有限公司間無交易事實,卻取得自上開公司開立 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共計24,531,898元,充當進項憑證, 藉以扣抵銷項稅額等語。然查,騰耀商行既為一無實際交易 事實之虛設行號,即無銷貨之事實,自無對其課徵營業稅捐 之餘地,被告縱為該商行之登記負責人,仍無成立稅捐稽徵 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逃漏稅捐罪之餘地,而公訴人復未 認定此部分取得進項憑證統一發票之行為成立此罪,本院併 予說明,惟尚無另為無罪諭知之必要。
七、另起訴書之犯罪事實二雖記載:該王姓男子自88年1 月起至 92年6 月間止,虛開華釩公司之發票予起訴書附表三所載之 90家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供該等公司持以申報進項支出,而 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達32,022,209元等語。惟查被告係 自91年10月1 日起始擔任華釩公司之負責人,華釩公司之前 之負責人分別為伍迪華(自87年5 月21日起至89年3 月28日



止)、伍迪惠(自89年3 月29日起至91年2 月5 日止)及陳 炳良(自91年2 月5 日起至91年10月1 日止),此除據起訴 書所載明外,並有華釩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章程附 卷可稽。是以被告與共犯王姓男子虛開發票幫助附表三之公 司逃漏稅捐之時間,僅自91年10月1 日起至92年6 月止,並 不包含自88年1 月起至91年9 月止,分別由伍迪華、伍迪惠 、陳炳良擔任負責人之期間,故上開時間之記載顯係贅載, 此部分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被告之犯罪時間為自91年10月1 日起至92年6 月止,故就該王姓男子自88年1 月起至91年9 月止之虛開發票幫助他公司逃漏稅捐之犯行,既與被告無涉 ,本院自無庸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95年5 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育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高菁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騰耀商行不實填載之統一發票共57紙 ┌──┬────┬────┬─────┬──────┐
│編號│買受人 │開立年月│發 票 │ 銷售金額 │
│ │ │ │字軌號碼 │ (新台幣)│
├──┼────┼────┼─────┼──────┤
│ 一 │訊達企業│92/05 │TW00000000│ 295,000元│
│ │有限公司├────┼─────┼──────┤
│ │ │92/05 │TW00000000│ 616,000元│
│ │ ├────┼─────┼──────┤
│ │ │92/05 │TW00000000│ 583,000元│
│ │ ├────┼─────┼──────┤
│ │ │92/06 │TW00000000│ 484,000元│
├──┼────┴────┴─────┼──────┤
│合計│ 4 張│ 1,978,000元│
├──┼────┬────┬─────┼──────┤
│ 二 │友能工程│92/05 │TW00000000│ 1,044,000元│
│ │有限公司├────┼─────┼──────┤
│ │ │92/06 │TW00000000│ 1,062,000元│
│ │ ├────┼─────┼──────┤
│ │ │92/06 │TW00000000│ 1,035,000元│
│ │ ├────┼─────┼──────┤
│ │ │92/06 │TW00000000│ 1,026,000元│
│ │ ├────┼─────┼──────┤
│ │ │92/06 │TW00000000│ 1,035,000元│
├──┼────┴────┴─────┼──────┤
│合計│ 5 張│ 5,202,000元│
├──┼────┬────┬─────┼──────┤
│ 三 │華釩企業│92/01 │RW00000000│ 695,956元│
│ │有限公司├────┼─────┼──────┤
│ │ │92/01 │RW00000000│ 532,932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272,921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445,922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182,188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149,681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292,954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317,253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554,187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208,927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300,410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229,284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378,930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369,024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28,500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337,773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28,500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457,021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244,123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182,514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203,967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168,367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345,708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548,100元│
│ │ ├────┼─────┼──────┤
│ │ │92/02 │RW00000000│ 449,689元│




│ │ ├────┼─────┼──────┤
│ │ │92/02 │RW00000000│ 177,502元│
│ │ ├────┼─────┼──────┤
│ │ │92/02 │RW00000000│ 125,579元│
│ │ ├────┼─────┼──────┤
│ │ │92/02 │RW00000000│ 123,298元│
│ │ ├────┼─────┼──────┤
│ │ │92/02 │RW00000000│ 187,595元│
│ │ ├────┼─────┼──────┤
│ │ │92/02 │RW00000000│ 123,907元│
│ │ ├────┼─────┼──────┤
│ │ │92/02 │RW00000000│ 182,152元│
│ │ ├────┼─────┼──────┤
│ │ │92/02 │RW00000000│ 123,430元│
│ │ ├────┼─────┼──────┤
│ │ │92/02 │RW00000000│ 180,052元│
│ │ ├────┼─────┼──────┤
│ │ │92/02 │RW00000000│ 369,358元│
│ │ ├────┼─────┼──────┤
│ │ │92/02 │RW00000000│ 448,200元│
├──┼────┴────┴─────┼──────┤
│合計│ 35 張│ 9,965,904元│
├──┼────┬────┬─────┼──────┤
│ 四 │建鎣貿易│91/09 │PY00000000│ 588,187元│
│ │股份有限├────┼─────┼──────┤
│ │公司 │91/09 │PY00000000│ 625,152元│
│ │ ├────┼─────┼──────┤
│ │ │91/09 │PY00000000│ 571,551元│
│ │ ├────┼─────┼──────┤
│ │ │91/09 │PY00000000│ 662,332元│
├──┼────┴────┴─────┼──────┤
│合計│ 4 張│ 2,447,222元│
├──┼────┬────┬─────┼──────┤
│ 五 │得麗國際│92/07 │UW00000000│ 755,000元│
│ │有限公司├────┼─────┼──────┤
│ │ │92/07 │UW00000000│ 390,000元│
├──┼────┴────┴─────┼──────┤
│合計│ 2 張│ 1,145,000元│
├──┼────┬────┬─────┼──────┤
│ 六 │全市通企│92/07 │UW00000000│ 609,000元│




│ │業有限公├────┼─────┼──────┤
│ │司 │92/07 │UW00000000│ 538,010元│
│ │ ├────┼─────┼──────┤
│ │ │92/07 │UW00000000│ 624,750元│
│ │ ├────┼─────┼──────┤
│ │ │92/07 │UW00000000│ 526,020元│
│ │ ├────┼─────┼──────┤
│ │ │92/08 │UW00000000│ 606,900元│
│ │ ├────┼─────┼──────┤
│ │ │92/08 │UW00000000│ 539,110元│
│ │ ├────┼─────┼──────┤
│ │ │92/08 │UW00000000│ 545,600元│
├──┼────┴────┴─────┼──────┤
│合計│ 7 張│ 3,989,390元│
├──┼───────────────┼──────┤
│總計│ 57 張│24,727,516元│
└──┴───────────────┴──────┘
附表二:取得騰耀商行不實填載之統一發票,並持以申報扣抵營業稅額者
┌──┬────┬────┬─────┬──────┬──────┐
│編號│買受人 │開立年月│發 票 │ 銷售金額 │ 稅 額 │
│ │ │ │字軌號碼 │ │(新台幣) │
├──┼────┼────┼─────┼──────┼──────┤
│ 一 │訊達企業│92/05 │TW00000000│ 295,000元│ 14,750元│
│ │有限公司├────┼─────┼──────┼──────┤
│ │(虛設行│92/05 │TW00000000│ 616,000元│ 30,800元│
│ │號) ├────┼─────┼──────┼──────┤
│ │ │92/05 │TW00000000│ 583,000元│ 29,150元│
│ │ ├────┼─────┼──────┼──────┤
│ │ │92/06 │TW00000000│ 484,000元│ 24,200元│
├──┼────┴────┴─────┼──────┼──────┤
│合計│ 4 張│ 1,978,000元│ 98,900元│
├──┼────┬────┬─────┼──────┼──────┤
│ 二 │友能工程│92/05 │TW00000000│ 1,044,000元│ 52,200元│
│ │有限公司├────┼─────┼──────┼──────┤
│ │ │92/06 │TW00000000│ 1,062,000元│ 53,100元│
│ │ ├────┼─────┼──────┼──────┤
│ │ │92/06 │TW00000000│ 1,035,000元│ 51,750元│
│ │ ├────┼─────┼──────┼──────┤
│ │ │92/06 │TW00000000│ 1,026,000元│ 51,300元│




│ │ ├────┼─────┼──────┼──────┤
│ │ │92/06 │TW00000000│ 1,035,000元│ 51,750元│
├──┼────┴────┴─────┼──────┼──────┤
│合計│ 5 張│ 5,202,000元│ 260,100元│
├──┼────┬────┬─────┼──────┼──────┤
│ 三 │華釩企業│92/01 │RW00000000│ 695,956元│ 34,798元│
│ │有限公司├────┼─────┼──────┼──────┤
│ │(虛設行│92/01 │RW00000000│ 532,932元│ 26,647元│
│ │號) ├────┼─────┼──────┼──────┤
│ │ │92/01 │RW00000000│ 272,921元│ 13,646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445,922元│ 22,296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182,188元│ 9,109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149,681元│ 7,484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292,954元│ 14,648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317,253元│ 15,863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554,187元│ 27,709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208,927元│ 10,446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300,410元│ 15,021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229,284元│ 11,464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378,930元│ 18,947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369,024元│ 18,451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337,773元│ 16,889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28,500元│ 1,425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457,021元│ 22,851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244,123元│ 12,206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182,514元│ 9,126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203,967元│ 10,198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168,367元│ 8,418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345,708元│ 17,285元│
│ │ ├────┼─────┼──────┼──────┤
│ │ │92/01 │RW00000000│ 548,100元│ 27,405元│
│ │ ├────┼─────┼──────┼──────┤
│ │ │92/02 │RW00000000│ 449,689元│ 22,484元│
│ │ ├────┼─────┼──────┼──────┤
│ │ │92/02 │RW00000000│ 177,502元│ 8,875元│
│ │ ├────┼─────┼──────┼──────┤
│ │ │92/02 │RW00000000│ 125,579元│ 6,279元│
│ │ ├────┼─────┼──────┼──────┤
│ │ │92/02 │RW00000000│ 123,298元│ 6,165元│
│ │ ├────┼─────┼──────┼──────┤
│ │ │92/02 │RW00000000│ 187,595元│ 9,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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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西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望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惠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