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2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
偵字第五九三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間起,在 臺北市○○區○○路四段三四五巷四弄二十二號住處,利用 其所有之電腦設備及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租用之AD SL網路服務連線上網,擔任網址為http://www.tw-dream. com之「美夢論壇」網站管理員。該論壇形式之網站劃分有 多個專題區位,如星座血型中國命理專區、兩性知識專區、 影音討論分享區、電影戲劇分享區、美女寫真區、布袋戲分 享區等,供不特定人免費加入會員後,以發表文章及連結之 方式交換資訊。被告明知如附表所示之電影著作,係如附表 所示之權利人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物,現仍於著 作權存續期間內,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 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且可預見其提供上開 網路論壇供會員上傳及下載,將使眾多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 授權重製之會員,得藉此大量交換下載重製著作權人之視聽 著作,而侵害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竟基於幫助公開傳輸 之犯意,未取得如附表所示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在該論 壇網站中建立如前述之「電影戲劇分享區」,提供該網站會 員互相交換,公開傳輸重製之影片。欲下載該影片之會員可 以直接連線至存放檔案之網路硬碟空間下載重製;或使用B T類(按BT屬於依循開放原始碼規則所撰寫之程式,凡遵 循該原始碼所修改但未變異傳輸檔案協定之程式均屬之)等 點對點(P2P)軟體載入,以此公開傳輸影片檔案之方式 ,侵害如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嗣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日 ,為警在被告住處搜索查獲,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 一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幫助公開傳輸罪嫌云云。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無 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第 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 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 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復
有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可資參考。又事實之 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 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 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 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此亦有最高法院 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 可資參照。
三、本案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著作權法第九 十二條之幫助公開傳輸罪嫌,無非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財 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代理人戊○○、丁○○、 甲○○之指訴、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等著作權證明文件影本 、美夢論壇網頁資料、雅虎奇摩函覆之申請人資料及IP位 置、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等為據。 訊據被告對於前開時間擔任美夢論壇網站管理員,其帳號為 「五龍哥」、「wulon1699」,而管理員可以刪除、更改會 員發表之文章等事實坦承不諱,然堅決否認有何犯行,辯稱 :其一般都是至成人區瀏覽,並未至電影戲劇分享區,因為 其不會下載,其根本不知道上面有這些內容等語。四、經查:
(一)程序方面:
⒈按「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 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 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 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八條之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九 條之五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本案告訴人代理人甲○○、丁○○先前於檢察官偵訊 時所為之陳述,檢察官既僅以告訴人代理人之身分傳 訊而未命渠等以證人之身分具結作證,且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之規定係屬絕對強制排除證據之 規定,是告訴人代理人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之指訴
,顯然不具證據能力(最高法院九十三年臺上字六五 七八號判例意旨參照),縱當事人已同意或不爭執該 證據之證據能力,仍不得作為本案判斷之依據(最高 法院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三二七七號裁判要旨參照) ,是本案被告雖未爭執該項證據之證據能力,告訴人 代理人甲○○、丁○○於檢察官偵訊時之指訴,仍無 證據能力,不得作為本案判斷之依據。
⒊至告訴人代理人戊○○於警詢時之陳述及卷內其餘之 書面證據資料,因被告於本院調查時對於各該證據均 未爭執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見本院九十六年八月二 十日訊問筆錄),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 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 九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均得作為證據。
(二)實體方面:
⒈如附表所示之電影著作,確為如附表所示之公司享有 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此業經告訴人代理人戊○○ 於警詢中陳述明確,並有著作權證明文件影本在卷可 按;而前開美夢論壇「電影戲劇分享區」確有未經如 附表所示之公司同意或授權之影片檔案連結,復有財 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一份在卷 可按,是此部分之事實已堪認定。
⒉被告確為前開美夢論壇之網站管理員,其帳號為「五 龍哥」、「wulon1699」,而管理員權限可以編輯或 刪除會員,對於會員所張貼的文章,亦有取捨之權限 而加以刪除等情,固據被告坦認在卷,並有雅虎奇摩 函覆之申請人資料及IP位置一份在卷可按,而前開 美夢論壇網站電影戲劇分享區確得因網頁連結作用連 結至他網站而得下載如附表所示之影片,復有美夢論 壇網頁資料在卷可查。然此應審究者,厥為被告是否 有如公訴人所指之幫助公開傳輸之故意及有幫助公開 傳輸之行為。查證人即前開美夢論壇網站站長乙○○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美夢論壇網站為伊所架設,代號 為劉邦,並擔任站長,因為論壇有很多版面,有很多 版主,就把各論壇交給比較熱心的版主去管理,管理 員可以刪除文章、刪除會員,所有可以做的都可以做 ,增加則是任何人都可以增加,該論壇上有電影戲劇 分享區,這個版面應該是讓人家作為文章分享,但如 果有人要去做電影分享連結的話,應該還是可以連結 出去,但在該區無法將附加檔案直接貼上,只能用連 結的方式連到別的網址,而以連結的方式連到別的網
址的這種狀況,如果有看到就會就發表之內容加以刪 除,因為該區是禁止求檔,而網站管理員跟版主的分 工是版主是從會員裡面挑選比較熱心的人擔任,版主 只負責專屬的版,但是網站管理員是全部的版都可以 處理,電影戲劇分享區有載明禁止求檔是指版面禁止 人家貼檔,印象中被告未曾就有關電影戲劇分享區的 相關事項詢問過伊或者表達過意見等語(見本院九十 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而被告並非該論壇電 影戲劇分享區之版主(該區之版主為小魚),再被告 確為成人專區風花雪月區之版主(見本院調閱影印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五 九號偵查卷宗第二十頁),且常發表與該區有關之消 息(見同上卷宗第十七頁以下),則被告是否對該電 影戲劇分享區有興趣而至電影戲劇分享區瀏覽網頁, 進而知悉該區內容之情事,實不無可疑,參諸該電影 戲劇分享區網頁已明白載有「禁止求檔」之字樣(見 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九三六號偵查卷宗第二十一、二 十三頁),佐以證人乙○○因架設美夢論壇網站,建 立電影戲劇分享區等網頁內容,並就該網頁內容建立 超連結至不詳網站所提供之電影載點,致不特定人得 因點選該區電影名稱後因網頁超連結作用而得以收看 電影,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 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 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八七四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在案(現經該院以九十六年 度簡上字第八七二號案件繫屬中,尚未確定),有該 簡易判決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全卷無訛。本 院綜以上情,認被告雖身為美夢論壇網站管理員而具 有管理員權限,得刪除會員及會員所發表之文章,然 其究非該論壇之站長,對於該網站管理之注意義務不 應如同站長之注意義務之高,且被告前開所辯其一般 都是至成人區瀏覽,並未至電影戲劇分享區,因為其 不會下載,其根本不知道上面有這些內容等語,對照 卷內資料並無不可採信之處,本院因認被告並無幫助 公開傳輸之故意或行為。
五、綜上,被告上開所辯,尚堪採信,本院自難僅憑公訴人所提 出之上開證據,遽論被告確有為本案之違反著作權法犯行。 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 指訴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依法諭知無罪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汪南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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