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6年度,1947號
TPDM,96,交聲,1947,2007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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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1947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異 議 人 甲○○
即受處分人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96年12月18日所為北市裁二字第22-A
A0000000號處分(原處分案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
第AA0000000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陳惠宗於民國96年 11月6 日上午8 時23分許,將車牌號碼CB-4113 號自用小客 車,停放在臺北市○○街95巷190 號前之身心障礙專用停車 位,未依規定放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身心障礙 者手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 項第10款規 定,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員警當場掣單舉發, 嗣受處分人於通知單上所載應到案日期前向臺北市交通事件 裁決所提出申訴,經原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受處分人有 其上開違規之行為,臺北市交通裁決所乃依同上規定,裁處 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1 千2 百元等情,有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書函、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送達證書、違規查詢報表、採證照片 2 張在卷可按。
二、按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處 新臺幣6 百元以上1 千2 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56條第1 項第10款定有明文。再按身心障礙專用停車 位之設置,係供持有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身心障礙 者本人或其家屬使用,且停車時須將其識別證置於汽車擋風 玻璃明顯處或黏貼於機車車首,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設置管 理辦法第11條、第1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處分人異議意旨略以:伊於上開時、地將車輛停放在身心 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時,確有將識別證置於汽車擋風玻璃明顯 處,員警拍攝距離較遠故未看清楚云云。
四、本院經查:
受處分人之母陳周美女乃中度視障人士,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發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證號:北市 社三停第053800號,有效期限100 年12月31日)等事實,有 受處分人提出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及專用停



車位識別證附卷可佐;且經本院詢問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事 員胡美玲得知,陳周美女確曾向該局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並確認受處分人提出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證號及有效期 限屬實,係該局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所核發之專用停車位 識別證無誤,此有96年12月28日傳真函1 份附卷可按,堪以 認定為真。基此,受處分人身為陳周美女之家屬,自得使用 陳周美女持有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身心障礙手冊,在專用 停車位停放車輛。
㈡原處分機關雖以:受處分人於上開時、地停放之車輛擋風玻 璃上所置放之證件,並非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為 其裁罰之理由。惟據受處分人主張其確有在擋風玻璃上放置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且觀諸卷附採證照片2 張,雖因擋風玻 璃反光而無法辨識其上放置之證件為何,但依約可見左上角 有臺北市政府標章、上方下方分別有數排文字,與專用停車 位識別證之外觀相似。況前揭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 辦法第12條規定固要求駕駛人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置於汽 車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考其立法目的,僅係供他 人或執法者辨識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人是否有權使 用,屬簡易識別方法之一,而非唯一證明方法。亦即,縱駕 駛人疏未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置放於擋風玻璃上,亦非當然 推認駕駛人無權利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此由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並未針對未攜帶證件而停放於身心障礙專用 停車位之情形加以處罰可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第1 項第10款之處罰目的,係為避免未持有身心障礙停車證 之駕駛人違規佔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顯非為處罰未依規 定放置身心障礙專用停車證以供查驗之身心障礙駕駛人或其 家屬。從而,原處分機關自不得以受處分人未依規定放置身 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作為本件處罰之唯一依據。 ㈢從而,原處分機關認定受處分人於前開時、地,有在身心障 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之行為,並依據首開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之規定,作成罰鍰1 千2 百元之裁決,容有未洽。受 處分人聲明異議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改諭 知受處分人不罰,以資適法。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林晏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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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