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緝字,95年度,13號
TPDM,95,重訴緝,13,2007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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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緝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1287號,移送併辦
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663號、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6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甲○○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林酉福」、「吳 義昌」,以新臺幣(下同)40萬元之代價,邀其擔任址設臺 北市○○區○○街50號銧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銧德公司) 之名義負責人,係為虛設行號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而幫助他 人逃漏稅捐,竟仍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 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甲○○提供自己之身分證件與「 林酉福」、「吳義昌」,於民國91年7月10日變更登記銧德 公司之負責人為甲○○甲○○即自91年7月10日起擔任銧 德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定之商業負責 人,並由甲○○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請領統一發票後,交與 「林酉福」及「吳義昌」使用。其等明知銧德公司為虛設行 號,與附表1所列66家公司間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自91 年7月10日(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時間)起至92年10月間止 ,在不詳地點,連續開立如附表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共561 紙,金額總計337,317,504元,交與附表所列66家公司作為 進項憑證,該等公司(扣除如附表編號3、4、5、9、13、14 、16、17、20、21所示之公司)並持其等所取得之統一發票 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而幫助附表所示之公司(扣 除如附表編號3、4、5、9、13、14、16、17、20、21所示之 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10,889,441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 稽徵機關對於課稅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及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審理。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



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 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為認罪 之表示(見本院卷96年1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審判筆錄) ,復有銧德公司章程、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登記表、營業 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表、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 、全國進口報單總項資料清單、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 名冊、財政部國稅局查核案件稽查報告書、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財北國稅資字第0940044813號函及所附銧德公司於90、 91、92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附卷可證,足認被告任 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關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 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 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罰則規定,業經修正 於95年5月24日公布施行,修正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處5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已有變更,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 利於被告,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行為後刑法 第2條亦經修正,該條之新舊法比較適用詳下述),應適用 修正前之規定。又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 ,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第2條(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第33條第5款(罰金刑),並刪除第55條(牽連犯)、第 56 條(連續犯)等規定。其中刑法第2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 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 經修正,但該條文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 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 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敘明。再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 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 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 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規定,綜其全部罪刑 之結果而為比較。再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 決議參照)。經查:
㈠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28條係規定:「二人以



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 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又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係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 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 仍以共犯論」,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則規定:「因身分 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 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於本案 犯罪事實,被告與「林酉福」、「吳義昌」間,不論依新舊 法均構成共同正犯,是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自應逕行適用 裁判時法。
㈡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 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元(銀元)以上。」,而依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72年6月26日前修正之刑法 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2至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 ,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 1元折算新臺幣3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 :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刑法第33 條第 5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經修正為新臺幣後,刑法分則各罪所 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為使刑法分則 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乃增訂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 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 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 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 6 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 高為3倍。」;從而,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 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並無不同,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 第33條第5款規定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又修正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其 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亦無不同,惟修正後 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 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有利於被告。 ㈢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業經修正刪除,刑 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之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 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仍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 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之行為時法 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論以連續犯較有利於被告。 ㈣再修正前刑法第55條有關「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



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之牽連犯規定,經修正刪除。被告 於本案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與幫助逃漏稅捐罪之犯行均 發生於刑法修正之前,2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 牽連犯(論罪部分詳下述),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應 從一罪處斷,而刑法修正後被告所為並無牽連犯之適用,應 分論併罰,是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㈤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被告所 犯本案,以上開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一體適 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四、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 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 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 。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 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憑證、支出憑證及轉帳憑證三類 ,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而營利事業銷貨統 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1 種。又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 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 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本罪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 應優先適用。良以商業會計法第33條明定:「非根據真實事 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 。」,倘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不實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 冊,即符合本法第71條第1款之犯罪構成要件,立法認上開 行為當然足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不待就具體個案審認其損 害之有無,故毋庸明文規定,否則不足達成促使商業會計制 度步入正軌,商業財務公開,以取信於大眾,促進企業資本 形成之立法目的,反足以阻滯商業及社會經濟之發展。從而 ,商業會計人員等主體,就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一有填製 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犯罪即已成立,不因事後該事 項之發生或成就,而得解免罪責,最高法院著有92年臺上第 3677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為銧德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 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虛開發票與附表1所示 之公司,並幫助附表1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捐,故核被告 甲○○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被告與「林酉福」、「吳義昌」間,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有共同犯意聯絡,並由「林酉



福」及「吳義昌」下手實施,應以共同正犯論;就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部分,「林酉福」及「吳義昌」均係無身分之人而 與有該身分之被告共同實施犯罪,為身分犯,依刑法第31條 第1項之規定,亦應為共同正犯。再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 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 ,各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 並各加重其刑。另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 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違反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爰審酌被告因貪圖一己之私利而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所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暨犯罪後坦承犯行,態 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中華民國96年 罪犯減刑條例雖經立法院制定,並經總統於96年7月4日公布 ,自96年7月16日起生效,惟本件被告係本院於前開減刑條 例施行前通緝,且係經緝獲到案而非自動歸案,依前開減刑 條例第5條規定,尚無該減刑條例之適用,附此敘明。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與「林酉福」、「吳義昌」共同基於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與如附表之得順有限 公司、聚錞實業有限公司、鏵其企業有限公司、利錡興企業 有限公司、炎明企業有限公司奇強國際有限公司、瑞揚興 企業有限公司、凰加企業有限公司佳寬企業有限公司、威 致興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行號間並無實際交易,仍開立不實 之統一發票予上開10家公司行號,並由該等公司行號持140 張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而幫助該等公司 逃漏營業稅,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㈡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 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營業稅 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 ,均應依營業稅規定課徵營業稅,而虛設行號並無銷售貨物 或勞務之事實,故非營業稅課稅範圍,不得對其科徵營業稅 。又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之逃漏稅捐罪,依其文義解釋 及該條無處罰未遂犯規定之情形以觀,應認係結果犯,必納 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為逃漏稅捐之手段,並 因而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始成立該罪(最高法院70年度臺 上字第2842號及76年度臺上字第208號判決要旨參照)。又 刑法上之幫助犯,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幫助犯並無



獨立性,故如無他人犯罪行為之存在,幫助犯即無由成立。 ㈢查附表所示之得順有限公司聚錞實業有限公司、鏵其企業 有限公司、利錡興企業有限公司炎明企業有限公司、奇強 國際有限公司、瑞揚興企業有限公司、凰加企業有限公司佳寬企業有限公司威致興有限公司,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 局查核後認為均係虛設行號,此有卷附該局財北國稅審三字 第0960019597號函及附表存卷可按,揆諸首開說明,該10家 公司既為虛設行號,而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自非營業 稅課徵之標的,當無逃漏營業稅可言。是被告雖開立不實統 一發票予上開10家公司,實無成立幫助上開10家公司逃漏稅 捐之餘地,而不得以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責相繩。 惟公訴人既認此部分與被告前揭所犯業經論罪科刑之填載不 實會計憑證罪、幫助逃漏稅捐罪分別有牽連犯、連續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六、至起訴書之犯罪事實一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 送併辦意旨雖記載:甲○○與「林酉福」、「吳義昌」以成 立空頭公司、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方式,於民國91年7月10 日,由甲○○變更登記為銧德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計法上 之商業負責人,而由上揭「林酉福」、「吳義昌」任銧德公 司之實際負責人,渠等均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貨勞務之 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亦明知銧德公司係虛設行號 ,並無進、銷貨之事實,自91年7月10日起至92年10月間, 明知未向力銧企業有限公司佳之意有限公司盛太企業有 限公司、采舍企業有限公司藍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北銧 企業有限公司、汛立事業有限公司正晃有限公司、萬福民 實業有限公司、炎明企業有限公司、明大國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佳寬企業有限公司迪鉅實業有限公司、米禾興有限 公司、利錡興企業有限公司巨侑有限公司、子承企業有限 公司、午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震霖興業有限公司、奇強國 際有限公司、德平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米凱企業有限公司、 倉畝企業有限公司、憶盟工程有限公司、瑞禾資訊科技有限 公司、欣立昌企業有限公司富之城有限公司、興錡實業有 限公司、東無有限公司、南音有限公司燕南香有限公司, 自91年1月1日起至91年10月31日止,未向威致興有限公司等 公司進貨,竟取得上揭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發票充當進貨憑證 ,並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偽填報進項金額。然 查,銧德公司既為一無實際交易事實之虛設行號,即無銷貨 之事實,自無對其課徵營業稅捐之餘地,被告縱為該商行之 登記負責人,仍無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逃 漏稅捐罪之餘地,而公訴人復未認定此部分取得進項憑證統



一發票之行為成立此罪,本院併予說明,惟尚無另為無罪諭 知之必要。
七、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 另於90年10月間明知無實際銷貨予威致興公司,竟虛開不實 之統一發票1紙,銷售額計46萬1,000元,交付予威致興公司 充當進項憑證,申報進項金額及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 威致興公司逃漏營業稅23,100元等語。惟查被告係自91年7 月10日起始擔任銧德公司之負責人,銧德公司之前之負責人 為江明峰(自90年8月13日起至91年7月9日止),此有銧德 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章程附卷可稽。是以被告與共 犯「林酉福」及「吳義昌」虛開發票幫助附表之公司逃漏稅 捐之時間,僅自91年7月10日起至92年10月間止,並不包含 自90年8月起至91年7月9日止,分別由江明峰擔任負責人之 期間,而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關於上開時間之記載顯係贅載, 此部分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被告之犯罪時間為自91年7月10 日起至92年10月間止,故就該「林酉福」及「吳義昌」於90 年10月間之虛開發票幫助威致興公司逃漏稅捐之犯行,既與 被告無涉,即難認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準此,檢察 官移請併案審理部分,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檢察官另 行處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5條(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俊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銧德公司虛開發票561紙之明細
┌─┬─────┬────┬─┬─────┬─────┐
│編│公司名稱 │發票期間│張│金額(新臺│稅額(新臺│
│號│ │ │數│幣) │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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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欣漢國際開│90年8月 │2 │總計 │總計 │
│ │發股份有限│ │ │936,090元 │46,805元 │
│ │公司 │ │ │ │ │
├─┼─────┼────┼─┼─────┼─────┤
│①│HF00000000│90年8月 │1 │580,090元 │29,005元 │
├─┼─────┼────┼─┼─────┼─────┤
│②│HF00000000│90年8月 │1 │356,000元 │17,800元 │
├─┼─────┼────┼─┼─────┼─────┤
│二│仕百國際股│92年6月 │5 │總計 │總計 │
│ │份有限公司│ │ │1,202,600 │60,130元 │
│ │ │ │ │元 │ │
├─┼─────┼────┼─┼─────┼─────┤
│①│TU00000000│92年6月 │1 │240,800元 │12,040元 │
├─┼─────┼────┼─┼─────┼─────┤
│②│TU00000000│92年6月 │1 │245,000元 │12,250元 │
├─┼─────┼────┼─┼─────┼─────┤
│③│TU00000000│92年6月 │1 │249,760元 │12,488元 │
├─┼─────┼────┼─┼─────┼─────┤
│④│TU00000000│92年6月 │1 │237,160元 │11,858元 │
├─┼─────┼────┼─┼─────┼─────┤
│⑤│TU00000000│92年6月 │1 │229,880元 │11,494元 │
├─┼─────┼────┼─┼─────┼─────┤
│三│得順有限公│91年5、6│19│總計 │總計 │




│ │司 │月 │ │4,717,464 │235,876元 │
│ │ │ │ │元 │ │
├─┼─────┼────┼─┼─────┼─────┤
│①│MY00000000│91年5月 │1 │189,150元 │9,458元 │
├─┼─────┼────┼─┼─────┼─────┤
│②│MY00000000│91年5月 │1 │239,250元 │11,963元 │
├─┼─────┼────┼─┼─────┼─────┤
│③│MY00000000│91年5月 │1 │119,730元 │5,987元 │
├─┼─────┼────┼─┼─────┼─────┤
│④│MY00000000│91年5月 │1 │295,620元 │14,781元 │
├─┼─────┼────┼─┼─────┼─────┤
│⑤│MY00000000│91年5月 │1 │308,880元 │15,444元 │
├─┼─────┼────┼─┼─────┼─────┤
│⑥│MY00000000│91年5月 │1 │177,150元 │8,876元 │
├─┼─────┼────┼─┼─────┼─────┤
│⑦│MY00000000│91年5月 │1 │329,800元 │16,490元 │
├─┼─────┼────┼─┼─────┼─────┤
│⑧│MY00000000│91年5月 │1 │172,660元 │8,633元 │
├─┼─────┼────┼─┼─────┼─────┤
│⑨│MY00000000│91年6月 │1 │349,200元 │174,460元 │
├─┼─────┼────┼─┼─────┼─────┤
│⑩│MY00000000│91年6月 │1 │251,715元 │12,586元 │
├─┼─────┼────┼─┼─────┼─────┤
│⑪│MY00000000│91年6月 │1 │374,905元 │18,745元 │
├─┼─────┼────┼─┼─────┼─────┤
│⑫│MY00000000│91年6月 │1 │262,482元 │13,124元 │
├─┼─────┼────┼─┼─────┼─────┤
│⑬│MY00000000│91年6月 │1 │288,575元 │14,429元 │
├─┼─────┼────┼─┼─────┼─────┤
│⑭│MY00000000│91年6月 │1 │339,500元 │16,975元 │
├─┼─────┼────┼─┼─────┼─────┤
│⑮│MY00000000│91年6月 │1 │155,512元 │7,776元 │
├─┼─────┼────┼─┼─────┼─────┤
│⑯│MY00000000│91年6月 │1 │277,905元 │13,895元 │
├─┼─────┼────┼─┼─────┼─────┤
│⑰│MY00000000│91年6月 │1 │115,430元 │5,772元 │
├─┼─────┼────┼─┼─────┼─────┤
│⑱│MY00000000│91年6月 │1 │186,240元 │9,312元 │
├─┼─────┼────┼─┼─────┼─────┤
│⑲│MY00000000│91年6月 │1 │283,400元 │14,170元 │




├─┼─────┼────┼─┼─────┼─────┤
│四│聚錞實業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①│JD00000000│90年10月│1 │617,700元 │30,885元 │
├─┼─────┼────┼─┼─────┼─────┤
│五│鏵其企業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①│JD00000000│90年10月│1 │655,200元 │32,760元 │
├─┼─────┼────┼─┼─────┼─────┤
│六│優力紡企業│91年11、│6 │總計 │總計 │
│ │有限公司 │12月 │ │2,736,215 │136,811元 │
│ │ │ │ │元 │ │
├─┼─────┼────┼─┼─────┼─────┤
│①│QV00000000│91年11月│1 │612,500元 │30,625元 │
├─┼─────┼────┼─┼─────┼─────┤
│②│QV00000000│91年11月│1 │530,040元 │26,502元 │
├─┼─────┼────┼─┼─────┼─────┤
│③│QV00000000│91年11月│1 │550,060元 │27,503元 │
├─┼─────┼────┼─┼─────┼─────┤
│④│QV00000000│91年12月│1 │268,350元 │13,418元 │
├─┼─────┼────┼─┼─────┼─────┤
│⑤│QV00000000│91年12月│1 │249,965元 │12,498元 │
├─┼─────┼────┼─┼─────┼─────┤
│⑥│QV00000000│91年12月│1 │525,300元 │26,265元 │
├─┼─────┼────┼─┼─────┼─────┤
│七│美俊飾品皮│92年7、8│2 │總計 │總計 │
│ │件行 │月 │ │300,000元 │15,000元 │
├─┼─────┼────┼─┼─────┼─────┤
│①│UW00000000│92年7月 │1 │140,000元 │7,000元 │
├─┼─────┼────┼─┼─────┼─────┤
│②│UW00000000│92年8月 │1 │160,000元 │8,000元 │
├─┼─────┼────┼─┼─────┼─────┤
│八│唯信科技股│92年8、9│12│總計 │總計 │
│ │份有限公司│月 │ │3,848,837 │192,441元 │
│ │ │ │ │元 │ │
├─┼─────┼────┼─┼─────┼─────┤
│①│UW00000000│92年8月 │1 │85,714元 │4,286元 │
├─┼─────┼────┼─┼─────┼─────┤




│②│VW00000000│92年9月 │1 │807,143元 │40,357元 │
├─┼─────┼────┼─┼─────┼─────┤
│③│VW00000000│92年9月 │1 │300,720元 │15,036元 │
├─┼─────┼────┼─┼─────┼─────┤
│④│VW00000000│92年9月 │1 │263,130元 │13,156元 │
├─┼─────┼────┼─┼─────┼─────┤
│⑤│VW00000000│92年9月 │1 │163,380元 │8,169元 │
├─┼─────┼────┼─┼─────┼─────┤
│⑥│VW00000000│92年9月 │1 │367,500元 │18,375元 │
├─┼─────┼────┼─┼─────┼─────┤
│⑦│VW00000000│92年9月 │1 │142,500元 │7,125元 │
├─┼─────┼────┼─┼─────┼─────┤
│⑧│VW00000000│92年9月 │1 │307,125元 │15,356元 │
├─┼─────┼────┼─┼─────┼─────┤
│⑨│VW00000000│92年9月 │1 │367,500元 │18,375元 │
├─┼─────┼────┼─┼─────┼─────┤
│⑩│VW00000000│92年9月 │1 │307,125元 │15,356元 │
├─┼─────┼────┼─┼─────┼─────┤
│⑪│VW00000000│92年9月 │1 │102,000元 │20,100元 │
├─┼─────┼────┼─┼─────┼─────┤
│⑫│VW00000000│92年9月 │1 │335,000元 │16,750元 │
├─┼─────┼────┼─┼─────┼─────┤
│九│利錡興企業│ │ │ │ │
│ │公司 │ │ │ │ │
├─┼─────┼────┼─┼─────┼─────┤
│①│JD00000000│90年10月│1 │924,000元 │46,200元 │
├─┼─────┼────┼─┼─────┼─────┤
│十│聯特股份有│92年8月 │3 │總計 │總計 │
│ │限公司 │ │ │897,480元 │44,874元 │
├─┼─────┼────┼─┼─────┼─────┤
│①│UW00000000│92年8月 │1 │621,696元 │31,085元 │
├─┼─────┼────┼─┼─────┼─────┤
│②│UW00000000│92年8月 │1 │122,904元 │6,145元 │
├─┼─────┼────┼─┼─────┼─────┤
│③│UW00000000│92年8月 │1 │152,880元 │7,644元 │
├─┼─────┼────┼─┼─────┼─────┤
│十│北宸企業有│92年3、6│4 │總計 │總計 │
│一│限公司 │月 │ │2,730,000 │136,500元 │
│ │ │ │ │元 │ │
├─┼─────┼────┼─┼─────┼─────┤




│①│SU00000000│92年3月 │1 │725,000元 │36,250元 │
├─┼─────┼────┼─┼─────┼─────┤
│②│SU00000000│92年3月 │1 │805,000元 │40,250元 │
├─┼─────┼────┼─┼─────┼─────┤
│③│TU00000000│92年6月 │1 │628,600元 │31,430元 │
├─┼─────┼────┼─┼─────┼─────┤
│④│TU00000000│92年6月 │1 │571,400元 │28,570元 │
├─┼─────┼────┼─┼─────┼─────┤
│十│萊德實業有│92年8月 │2 │總計 │總計 │
│二│限公司 │ │ │1,290,490 │64,525元 │
│ │ │ │ │元 │ │
├─┼─────┼────┼─┼─────┼─────┤
│①│UW00000000│92年8月 │1 │706,570元 │35,329元 │
├─┼─────┼────┼─┼─────┼─────┤
│②│UW00000000│92年8月 │1 │583,920元 │29,196元 │
├─┼─────┼────┼─┼─────┼─────┤
│十│炎明企業有│90年7、 │41│總計 │總計 │
│三│限公司 │11月、91│ │48,183,086│2,409,156 │
│ │ │年3月 │ │元 │元 │
├─┼─────┼────┼─┼─────┼─────┤
│①│HF00000000│90年7月 │1 │886,900元 │44,345元 │
├─┼─────┼────┼─┼─────┼─────┤
│②│HF00000000│90年7月 │1 │561,736元 │28,087元 │
├─┼─────┼────┼─┼─────┼─────┤
│③│HF00000000│90年7月 │1 │1,061,902 │53,095元 │
│ │ │ │ │元 │ │
├─┼─────┼────┼─┼─────┼─────┤
│④│HF00000000│90年7月 │1 │950,400元 │47,520元 │
├─┼─────┼────┼─┼─────┼─────┤
│⑤│HF00000000│90年7月 │1 │940,720元 │47,036元 │
├─┼─────┼────┼─┼─────┼─────┤
│⑥│HF00000000│90年7月 │1 │1,378,615 │68,931元 │
│ │ │ │ │元 │ │
├─┼─────┼────┼─┼─────┼─────┤
│⑦│HF00000000│92年7月 │1 │893,200元 │44,660元 │
├─┼─────┼────┼─┼─────┼─────┤
│⑧│HF00000000│90年7月 │1 │887,920元 │44,396元 │
├─┼─────┼────┼─┼─────┼─────┤
│⑨│HF00000000│90年7月 │1 │1,056,000 │52,800元 │
│ │ │ │ │元 │ │




├─┼─────┼────┼─┼─────┼─────┤
│⑩│HF00000000│90年7月 │1 │862,840元 │43,142元 │
├─┼─────┼────┼─┼─────┼─────┤
│⑪│HF00000000│90年7月 │1 │981,200元 │49,060元 │
├─┼─────┼────┼─┼─────┼─────┤
│⑫│HF00000000│90年7月 │1 │945,912元 │47,296元 │
├─┼─────┼────┼─┼─────┼─────┤
│⑬│HF00000000│90年7月 │1 │978,824元 │48,941元 │
├─┼─────┼────┼─┼─────┼─────┤
│⑭│HF00000000│90年7月 │1 │1,004,500 │50,225元 │
│ │ │ │ │元 │ │
├─┼─────┼────┼─┼─────┼─────┤
│⑮│HF00000000│90年7月 │1 │958,930元 │47,947元 │
├─┼─────┼────┼─┼─────┼─────┤
│⑯│HF00000000│90年7月 │1 │937,370元 │46,869元 │
├─┼─────┼────┼─┼─────┼─────┤
│⑰│HF00000000│90年7月 │1 │949,483元 │47,474元 │
├─┼─────┼────┼─┼─────┼─────┤
│⑱│KB00000000│90年11月│1 │2,419,048 │120,952元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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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藍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午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立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錡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霖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錡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銧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采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鉅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米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炎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汛立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憶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凰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寬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霖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之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致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之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