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恭
丙○○
戊○○
被 告 丁○○
上被告等因本院89年度訴字第1694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丁○○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業經本院以89年 度訴字第1694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丁○○無罪在案,依上開 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之。另被告乙○○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將由 本院另行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說明。三、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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