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355號
TCDV,96,訴,355,20071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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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領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 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6年11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27日寄存送達並於同 年12月7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三、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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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領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