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2500號
TCDV,96,訴,2500,2007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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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50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己○○
被   告 翔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陸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㈠原告主張被告翔禎企業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丙○○丁○○為 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94 年8月3日向原告借款新台 幣(下同)1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8月3日起至99年8 月3日止,借款利率按原告基準放款利率(96年6月3日為3.7 4%)加計年利率3.075%(即為6.815%)計算,本息自94 年8月3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繳 款時即喪失期限利益,除應清償所積欠之款項及給付遲延利 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料,被告公司借得 上開款項後,自96年6月3日起即未再依約繳款(利息僅繳納 至96年6月2日止),而已喪失期限利益,迄尚積欠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情,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㈡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㈢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 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原告銀行各項指標利率表等件為 證;又被告等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為自認,則原告之前開主張 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06,142元及自96年6月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6.81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7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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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