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478號
原 告 森田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三榮塑膠製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51,823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4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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