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1478號
TCDV,96,補,1478,2007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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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478號
原   告 森田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三榮塑膠製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51,823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4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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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榮塑膠製品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田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