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1477號
TCDV,96,補,1477,2007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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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477號
原   告 台灣新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達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924,5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49,8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8,80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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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