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3128號
TCDV,96,聲,3128,2007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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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128號
聲 請 人 瓏舌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聲請返還擔保金,於訴訟終結 後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依相對人之戶籍地送達 ,詎料相對人竟拒絕收領,爰依民法第97條之規定聲請公 示送達。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惟所謂不知相對人居所,係指相對人遷 移,致表意人不知其居所而言。若表意人僅不知相對人是否 還住於原居所,則與上開法條所謂不知相對人居所,尚屬有 間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2760號裁定要旨參照。 次按寄件人就相對人之戶籍所在地投郵,如經郵局以招領逾 期退回,而非在郵件上註明遷址或查無此人,則或因相對人 出外旅行未能收受送達或有其他事故未返住居所,尚難認定 相對人之居所即屬不明,臺灣高等法院著有80年度抗字第 646號裁判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寄發存證信函至相對人戶籍地址即臺中縣 東勢鎮○○路401號,遭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並非 「查無此人」或「遷移新址不明」等可茲證明相對人確未居 住於該址之事由,有退郵信封乙件附卷可稽,則該郵件充其 量僅足證明本件係因郵差送達之際適相對人不在而無法收受 ,復經郵局招領後相對人逾期未前往郵局領取該存證信函而 已,尚不足證明相對人業已遷移他處,或現行方不明,致使 聲請人不知相對人之現住居所之情形,故本件聲請人所述之 情形,參諸上開說明,自難遽認相對人有何應為送達處所不 明之情事,核與首揭得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未合,其聲請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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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瓏舌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