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128號
聲 請 人 瓏舌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
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規
定聲請公示送達,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
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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