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字,96年度,9號
TCDV,96,消,9,2007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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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消字第9號
原   告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李家全
      未○○
      申○○
      酉○○
      戌○○
      亥○○
      天○○
      地○○
      宇○○
      宙○○
      玄○○
      B○○
      邱畊華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Z○○
      a○○
      b○○
      c○○
      d○○
      e○○
      g○○
      h○○
      i○○
      j○○
      k○○
      甲○○
      l○○
      m○○
      n○○
      黃○○○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甲甲○○
      甲乙○
      甲丙○
      甲丁○
      甲戊○○
      甲庚○
      甲辛○
      甲壬○
      甲癸○
      甲丑○
      甲寅○
      甲申○○
      甲卯○
      甲辰○
      甲巳○
      甲午○
      甲未○
      酉○
      戌○○○○○
      亥○○○○○
      己○
      子○
      Y○○
兼上102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A○○
上列原告與被告f○○等14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9,19
2,7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90,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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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