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消字第9號原 告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李家全 未○○ 申○○ 酉○○ 戌○○ 亥○○ 天○○ 地○○ 宇○○ 宙○○ 玄○○ B○○ 邱畊華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Z○○ a○○ b○○ c○○ d○○ e○○ g○○ h○○ i○○ j○○ k○○ 甲○○ l○○ m○○ n○○ 黃○○○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甲甲○○ 甲乙○ 甲丙○ 甲丁○ 甲戊○○ 甲庚○ 甲辛○ 甲壬○ 甲癸○ 甲丑○ 甲寅○ 甲申○○ 甲卯○ 甲辰○ 甲巳○ 甲午○ 甲未○ 甲酉○ 甲戌○○○○○ 甲亥○○○○○ 甲己○ 甲子○ Y○○兼上102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A○○上列原告與被告f○○等14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9,192,7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90,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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