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933號
聲 請 人 昱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樓之
法定代理人 乙○○
6樓之
代 理 人 甲○○
兼送達代
相 對 人 誠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之 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8年8月6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 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88年8月2日起至民國118年8月 2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即相對人。
嗣債務人誠洲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0年8月2日簽發面額1,63 2,000,000本票乙紙為擔保,向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借款1,632,000,000元。而聲請人 (即債權受讓人) 昱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等共十一家聯貸銀行就其對相對人誠洲股份有限公司 等人間之連貸債權,業於民國96年8月31日與聲請人簽訂不 良債權買賣合約,將本案繫屬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墊付 費用等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一併讓與聲請人, 其讓與之原始債權銀行、債權讓與金額、債權讓與日期如附 表二所示。詎債務人於民國91年6月14日提示未獲給付,計
尚欠本金1,631,375,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本票等影本為證。本 件聲請人昱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及抵押權之受讓 人,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簡易庭法 官 涂秀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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