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1754號
TCDV,96,拍,1754,2007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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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75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5月9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640,00 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5月5日起至民國134年5 月5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甲○○薛人碩。 嗣債務人甲○○於民國94年5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980,0 00元⑵22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 日期為⑴民國114年5月13日⑵民國101年5月13日,應按月繳 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民 國96年7月16日⑵民國96年8月1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 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1,980,000元⑵156,832元及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證 ,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許秀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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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