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1664號
TCDV,96,拍,1664,200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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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664號
聲 請 人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友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友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 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1年5月13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60,0 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1年5月12日起至民國131年 5月11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冠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嗣因相對人友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上開所示不動產為債 務人冠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保,而債務人冠東國際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7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47,760,000 元,清償日期為民國98年7月1日,應按期繳納本息,如一次 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95年10月1日起 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47,760,000元,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款約定書 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正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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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