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96年度,96號
TCDV,96,家救,96,200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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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救字第96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否認子女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 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 前段、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 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丙○○與相對人甲○○為夫妻關係,兩人於七十 九年二月八日結婚,目前婚姻關係存續中,然兩人於婚後一 年餘即分居,分居期間聲請人自訴外人白文彬受胎,於九十 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產下相對人乙○○,因相對人乙○○受胎 期間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相對人乙○ ○依法推定為相對人甲○○之婚生子女,惟相對人乙○○既 非聲請人自相對人甲○○受胎,與相對人甲○○並無血緣關 係,且相對人乙○○自出生以來,均與聲請人及訴外人白文 彬同住照顧,聲請人爰依法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聲請人目前 無工作,並無能力支付訴訟費用,是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否認 子女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親字第九十號),因聲請人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 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臺中分會審查文件以為釋明。
三、經查,聲請人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 律扶助,並經該分會以聲請人符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准 予法律扶助在案,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審查表附卷可參。另聲 請人名下並無財產及所得,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以其 無資力為由,參諸上開書證所載內容,足知聲請人係無資力 支出本件之訴訟費用,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熾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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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