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6年度,25號
TCDV,96,勞訴,25,2007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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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2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
複代理人  黃綉鈴 律師
被   告 張裕岳即寬達工程行
      群暘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世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月2日上午11時45 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查報95年6月14日事故發生前六個月每月之薪資數額 、每月工作日數,並提出薪資證明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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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暘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