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2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
複代理人 黃綉鈴 律師
被 告 張裕岳即寬達工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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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世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月2日上午11時45 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查報95年6月14日事故發生前六個月每月之薪資數額 、每月工作日數,並提出薪資證明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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