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13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清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確
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9 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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