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76號
上 訴 人 寶美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訴字第
2676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1,563,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814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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