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祥維即和成土木包工業間因95
年度建字第6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