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14號
TCDV,94,重訴,14,200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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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
複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偉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宏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
複代理人  馮鉦喻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庭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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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