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
複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偉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宏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
複代理人 馮鉦喻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庭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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