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4年度,12號
TCDV,94,建,12,20071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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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2號
上訴人即原告 林克樑即品冠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傑寶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和銘興業股
份有限公司即和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00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2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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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