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緝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謝錫深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
第23121 號、96年度偵字第2567號、第7655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㈠(除編號3、4、5、6、7、13、22、27 外)、附表㈡及附表㈢(除編號3、4、30、32、33、34、38、45外)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丙○○為「上合美生活風尚有有限公司」(下稱上合美公司 )之負責人,甲○○(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辦中)為「四季酒業經銷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 負責人為甲○○之配偶呂麗嬋,下稱四季公司)。二人均明 知「SILVER DRAGON」(銀龍)威士忌酒,為美國聯邦酒廠 所生產製造之酒品(於96年8月1日始取得我國商標專用權, 本件無商標法之適用)。詎丙○○竟與甲○○、乙○○(已 審結)及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黃姓男子」共同基於就商品 之品質,為虛偽標記,以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 丙○○負責以四季公司名義進口「SILVER DRAGON」 (銀龍 )之真品威士忌酒及空瓶,甲○○再以每組新台幣8 元之代 價,委託丙○○印製「SILVER DRAGON」 (銀龍)威士忌酒 之商品標籤及印有製造商、原產地等足以說明產品來源之品 牌名稱之私文書;再由乙○○以不詳之代價向「黃姓男子」 購買包裝盒、瓶蓋膠套及貼紙。自民國95年9 月18日起,再 由乙○○以每日新台幣(下同)1,000 元之代價,僱請與之 有犯意聯絡之林政譽、陳岳甫、陳毅民、黃尊義、楊青霖及 蔡文平(均已審結)等人,在臺中市○○區○○路90號之工 廠,由乙○○以每瓶450 元之價格,向「簡仔」購入如附表 ㈠、㈢所示未享有商標權(SILVER DRAGON 除外)之劣質酒 品作為基酒及調製用酒,再指導陳岳甫、黃尊義及蔡文平等 人製酒之方法。由陳岳甫、黃尊義及蔡文平,將真品「SILV ER DRAGON」 (銀龍)威士忌酒拆封後,摻入上開劣酒,再 加入黑色焦糖及食用色素或食用酒精等物,以改變酒品之顏
色及酒精成份等,再由楊青霖鎖上取自不詳處所回收之真品 瓶蓋混充真品後,由林政譽將上開酒類包裝完畢,部分回銷 予丙○○對外銷售謀利,部分由陳毅民依乙○○之指示,送 往臺中市區○○○○路旁,售予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足以 生損害於美國聯邦酒廠公司及社會大眾。嗣於95年10月3 日 14時許,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警員持本院搜索票,前往 上址查緝毒品時,見有乙○○等人正實施上開犯罪,因而查 獲上情,並扣得如附表㈠所示之物。
二、詎丙○○仍不知悔改,自上開時日為警查獲後,另與甲○○ 、乙○○等人基於共同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品質,為 虛偽標記以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甲○○、乙○ ○利用前於95年4 月15日,以「飲料倉庫」之名,向不知情 之黃丁欽租用位在臺中市西屯區○○○路○段156之2號C座鐵 皮屋1間,作為製造假酒之工廠,並再委託丙○○製造「SIL VER DRAGON」(銀龍)威士忌酒標籤,乙○○則再向「黃姓 男子」以1萬元及5,000元之價格,分別購入高低價位之基酒 各200 公升,自95年12月中旬某日起,甲○○、乙○○再以 1:1 之比例,將低價位之基酒(威士忌酒原料)混合高價位 之基酒調製假酒,迨完成後,以同前開之薪資,聘僱員工共 同在上址製作假酒,其分工如下:楊青霖負責貼假酒標籤、 蔡文平裝填假酒、陳岳甫擔任封瓶蓋、林政譽負責裝箱之工 作,而製造之銀龍威士忌則以每瓶100 元之價格,回售予丙 ○○及甲○○,嗣於96年1月4日上午11時5 分許,為臺中市 警察局第一分局接獲線報,前往丙○○位於臺中市北區○○ ○○街5 號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㈡所示之物,且隨即於 同日中午12時10分許,續行至臺中市西屯區○○○路○段156 之2號C座鐵皮屋執行查緝,並扣得乙○○所有供製作或販售 假酒使用之如附表㈢所示之物。
三、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及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分別報 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固坦承受甲○○之委託印製「SILVER DRAGO N」 (銀龍)威士忌之標籤及包裝,並自國外進口空酒瓶賣 予甲○○之事實,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對商品為 虛偽標示之犯行,辯稱:伊不認識乙○○,僅是單純受甲○ ○委託進口銀龍威士忌酒,因甲○○表示,銀龍威士忌酒的 酒瓶不好看,瓶蓋會漏,要換裝,才再進口空酒瓶賣予甲○ ○,並受託印製標籤,伊不知甲○○、乙○○是要製作假酒 云云。
二、有關被告丙○○與甲○○及共同被告乙○○共同製造假的銀
龍威士忌酒之事實,業據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 去上合美公司找被告談,被告說先進一批真的(銀龍)酒進 來,再由我以不同的瓶子換裝,其間再摻成分較差的基酒, 重新包裝瓶子弄好看一點再去賣;這個方案是被告公司提供 的,丙○○是要以原廠酒的進口報單來掩飾事後非法銷售假 的銀龍酒的事實,是被告找我們合作等語(見本院97年2 月 29日審判筆錄第10頁)。且查,銀龍威士忌酒當時在我國固 尚未取得商標專用權,惟係由美國聯邦酒廠所製造之威士忌 ,此由被告曾受甲○○委託自美國進口一批銀龍威士忌酒, 並由被告提出之進口報單一紙在卷足參,足證,被告對於銀 龍威士忌酒是在國外製造、包裝之酒品一情,知之甚詳。且 倘如被告所辯,甲○○係因進品之真酒瓶蓋會漏,理當向美 國方面之出口商反應,以退貨或換貨之方式為之。即使原廠 同意台灣之進口商自行更換包裝,亦應出示授權書予台灣方 面之進口商處理,始符常態。惟被告或甲○○迄無法提出原 廠授權更換包裝之證明。再參以,被告就其與甲○○欲改變 銀龍威士忌酒之包裝,曾向財政部國庫署函查,經財政部國 庫署回函明確告以:菸酒管理法所稱之產製、包括製造、分 裝等有關行為,倘擬從事前揭行為,應填具申請書,檢附相 關文件依同法第29條第3 項之規定,報請財政部備查後始得 產製等情,並有財政部國庫署95年9月6日台庫五字第095030 95280 號函一份存卷可按。換言之,被告丙○○對於銀龍威 士忌酒在國內更換包裝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一情,知 之甚稔。竟仍在未經原廠授權及主管機關核准之情況下,擅 自進口空酒瓶及印製標籤供甲○○、乙○○使用,其與甲○ ○及共同被告乙○○有共同製造假酒之犯意聯絡至明。三、此外,證人乙○○於警詢時已證稱:是上合美公司丙○○叫 我代工製作銀龍威士忌私酒,完成後之成品交付上合美公司 每瓶100元,從中我每瓶可獲利新台幣30元,(總共)售予 上合美公司約15箱,總共180瓶,從中獲利約5,400元等語( 96年度偵字第7655號卷第6-7 頁)(此部分之證詞雖屬於被 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之陳述,惟乙○○經本院2 度合法傳訊 未到,本院認乙○○於警詢之證述較無來自被告或其他成員 同庭在場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實之指證,或事後串謀而故為 迴護被告之機會,揆諸上開說明,其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 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 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適足以印證證人甲○○前開所述:「這個方案是被告公司 提供的,丙○○是要以原廠酒的進口報單來掩飾事後非法銷 售假的銀龍酒的事實,是被告找我們合作」等語非虛。綜上
足證,被告丙○○確實有與甲○○、乙○○等人共同製作假 的銀龍威士忌酒之事實。
四、綜上所述,被告之辯解不足採信,此外,復有臺中市政府扣 押收據、臺中市政府查獲違反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記錄表 、切結書、犯罪現場簡圖各1 紙、犯罪現場照片29張、長期 委任書1 紙(甲○○委託丙○○辦理進出口及轉運貨物通關 之事宜)、財政部國庫署95年9月6日答覆四季酒業經銷有限 公司之函文、上合美公司公司印製銀龍威士忌之標籤影本、 房屋租賃契約書(乙○○向黃丁欽承租房屋)各1 份、臺中 市○○○路○ 段156之2號C座鐵皮屋平面圖1紙、仿冒之銀龍 威士忌之假酒照片、丙○○住處扣得之估價單、經濟部標準 檢驗局銀龍威士忌檢測報告2 份及扣案如附表㈠、㈡、㈢所 示之物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五、按文書為意思表示之方法,文書既在表示一定之意思,自須 以一定之方法表現,使人類之感官能知悉之,否則不符文書 之涵義,其表現方法通常不外為文字、象形(即圖畫或圖樣 )或符號,並附著於一定媒介之上;而刑法上所稱之文書, 限於足以表彰法律上權利義務或事實證明,或足以產生法律 上權利義務關係或事實之意思表示。又偽造文書罪所保護者 ,為基於法律關係而制作之文書,亦即表彰某一法律關係、 某一法律事實或達成某一法律目的而制作之文書,故在紙上 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 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及以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 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 意之證明者,應依刑法第220 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均以 文書論。查本件被告製作仿冒他人之假酒時,其所偽造貼於 酒瓶上之標籤,均虛偽標示原產地、製造商及進口商,堪認 前揭標示均足以表示該等酒品由該等公司所授權製造,而為 該等公司出品用意之證明,核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 文書。
六、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意圖欺騙他人 ,而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之標記罪以及刑法第216 條之行 使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被告等人涉犯偽造私文書罪部 分,業經檢察官於審理中追加起訴在案)。公訴人固認被告 就附表㈠、㈢未取得商標專用權之酒品部分(除SILVER DRA GON 銀龍外),亦涉犯虛偽之標記罪,惟查,附表㈠、㈢所 示未取得商標專用權之酒品,為品質及價格較為低廉之酒品 ,係共同被告乙○○購買作為調製假酒之基酒之用,並非偽 品,業據被告乙○○陳明在卷,此部分自不構成犯罪,且因
與前開有罪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自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併此敘明。被告丙○○與甲○○、乙○○、林政譽、 陳岳甫、楊青霖、蔡文平、陳毅民、黃尊義及年籍不詳之成 年黃姓男子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 共同正犯。公訴人固認不詳姓名年籍之「簡仔」亦為共犯, 惟「簡仔」僅係是販賣基酒予共同被告乙○○,除此之外, 尚不能證明有參與或分擔製造假酒之行為,自難認定係共犯 。
㈡被告丙○○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係以1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 罪。被告所犯上開2次犯行(於95年10月3日第一次遭查獲後 ,於96年1月4日再遭查獲),行為互異,犯意各別,應分論 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為圖個人暴利,竟私行調製外國酒品,損害我國 之國際形象,復傷害人民健康,惡性已屬重大,且本件銀龍 酒之偽造及銷售手法,係由被告提議策畫,其與甲○○,及 被告乙○○實為本案主謀,且犯後否認犯罪,飾詞矯辯,惟 其僅涉犯共同製造假的「SILVER DRAGON」 (銀龍)威士忌 酒(其餘扣得之假酒與被告無涉,容後說明)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又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5 條規 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 本條例減刑。」而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 點復明訂:「本條例第五條係就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之被告 或受刑人而設之規定,如係於本條例施行後始通緝者,即不 適用該條規定。又該條所謂『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 行』,係分別就各階段經通緝而自動歸案者所設規定,故其 中任一階段經通緝,而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即應依本條例有關 規定予以減刑。」。故減刑條例第5 條之立法精神,應在譴 責該條例施行之日尚有通緝犯身分者不知感此恩典主動到案 之情形,故應侷限「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96年12 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始不得減刑 ,不應擴大適用範圍,以符該條之立法目的。因此,依該條 規定之反面解釋,應指行為人除於減刑條例施行前通緝而於 該條例施行(96年7 月16日)後遭緝獲到案者外,均可適用 減刑條例之規定。易言之,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且於施 行前緝獲者或施行後通緝,再經緝獲者,均非屬該條規範不
得減刑之範疇,而應得適用減刑條例。則本件被告丙○○之 犯罪時間既係於96年4月24日前,又係於97年1月11日始經本 院發布通緝,並於同年1 月22日為警緝獲,故被告於減刑條 例施行時(即96年7 月16日),並無通緝身份,依前開法條 規定及說明,自應適用減刑條例之規定,予以減刑1/2 ,同 時依同條例第10條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
㈤沒收之宣告:
扣案如附表㈠,除編號3、4、5、6、7、13、22、27 及附表 ㈢,除編號3、4、30、32、33、34、38、45等物,係共同被 告乙○○等人另違反商標法所製造或使用之物外,其餘部分 則為共同被告乙○○所有供本案製造假酒所用之物;而附表 ㈡所示之物,則為被告黃寶慎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均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明知①「Hennessy」(軒尼士) 、②「Johnnie Walker」(約翰走路)、③「ROYAL SALUTE 」(皇家禮炮)及④「THE FAMOUS GROUSE PRESTIGE」之商 標及其圖樣,係①法商賈˙漢尼錫公司、②英商聯合釀酒及 葡萄酒廠(ER)有限公司、③英國起瓦士兄弟(美國)公司 及④高地蒸餾酒製造廠廠牌有限公司,分別向我國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於民國88年1 月26日,由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改制 )申請註冊,於專用期間內,就所指定之康涅克酒、白蘭地 酒或威士忌酒、葡萄酒、烈酒等商品,取得商標權之商標圖 樣,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竟與甲○○、乙○○等人共 同基於使用仿冒商標之犯意聯絡,由乙○○以大標籤單價新 臺幣 (下同)2 角、小標籤單價1角之價格,委託丙○○印製 如附表㈠、㈢所示之前開編號①至編號④之享有商標權之商 品標籤以及印有製造商、原產地等足以說明產品來源之品牌 名稱之私文書;另乙○○以不詳之代價向「黃姓男子」購買 如附表㈠、㈢所示之前開編號①至編號④之享有商標權之商 品包裝盒、瓶蓋膠套及貼紙,於前揭時地,以前揭方法製造 假酒,因認被告另涉違反商標法第8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嫌。 ㈡關於被告丙○○參與印製「Hennessy」(軒尼士)、「John nie Walker」(約翰走路)、「ROYAL SALUTE」(皇家禮炮 )及「THE FAMOUS GROUSE PRESTIGE」等假酒商標及其圖樣 說明書之事實,固據共同被告即證人乙○○於警詢時證稱: 「(警方所查扣之皇家禮砲及約翰走路酒瓶、標籤等,你是 如何取得?)皇家禮砲空酒瓶及瓶塞是回收的,瓶蓋收縮膜 標籤是我叫上合美公司丙○○所偽造的」、「警方所查獲的 各類酒類標籤、包裝盒及數量全部是我叫上合美公司製作的
,都未經合法授權」、丙○○知道是作為製造假酒之用」等 語(96年度偵字第7655號卷第5-6 頁)。惟證人甲○○於本 院審理中則證稱:除了銀龍威士忌外,沒有委託被告印製其 他廠牌酒品之標籤,其他標籤是委託普羅視覺印刷公司印製 等語(本院97年2月29日審判筆錄第7-8頁)。參以卷附之進 口報單顯示,被告丙○○以四季公司名義,僅有進口「SILV ER DRAGON」(銀龍)威士忌酒,除此之外,並無進口「Hen nessy」(軒尼士)、「Johnnie Walker」(約翰走路)、 「ROYAL SALUTE」(皇家禮炮)及「THE FAMOUS GROUSE PR ESTIGE」等廠牌酒類之事證,倘被告丙○○係以進口報單掩 飾其事後販售假酒之事實,因而與共同被告乙○○等人共同 製造「Hennessy」(軒尼士)、「Johnnie Walker」(約翰 走路)、「ROYAL SALUTE」(皇家禮炮)及「THE FAMOUS GROUSE PRESTIGE」等廠牌之假酒,理當會進口上開廠牌之 部分真酒才是。更何況,證人甲○○另證稱:乙○○負責假 酒工廠的工作,我負責材料、包裝、標籤等的來源(本院97 年2月29日審判筆錄第7頁),則有關被告丙○○是否另負責 印製「Hennessy」(軒尼士)、「Johnnie Walker」(約翰 走路)、「ROYAL SALUTE」(皇家禮炮)及「THE FAMOUS GROUSE PRESTIGE」 等廠牌之假酒標籤、參與上開廠牌假酒 之製造等情,自以證人甲○○之證述較為可信。 ㈢綜上所述,公訴人認被告丙○○另涉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自 屬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 開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0 條、第216條、第255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英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附表㈠
(95年10月3日14時許,在臺中市○○區○○路90號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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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名 │單位│規格 │數量│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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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丹尼奈OLD │瓶 │700ml │2040│調酒用 │
│ │威士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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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地豐1796│瓶 │1500ml │660 │調酒用 │
│ │純麥蘇格蘭│ │ │ │ │
│ │威士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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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約翰走路威│瓶 │1000 │516 │有商標權(黑牌│
│ │士忌(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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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約翰走路威│瓶 │750 │22 │同上 │
│ │士忌(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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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約翰走路威│瓶 │750 │21 │同上(藍牌) │
│ │士忌(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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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軒尼詩VSOP│盒 │700 │252 │有商標權(禮盒│
│ │盒裝 │ │ │ │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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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軒尼詩VSOP│瓶 │700 │72 │同上 │
│ │瓶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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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格林艾倫12│瓶 │700 │1400│調酒用 │
│ │年單一麥蘇│ │ │ │ │
│ │格蘭威士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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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百璀法國白│瓶 │700 │204 │調酒用 │
│ │蘭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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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露維古堡紅│瓶 │750 │816 │調酒用 │
│ │葡萄酒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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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紅酒 │瓶 │ │250 │調酒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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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丹尼奈純麥│瓶 │ │860 │空瓶 │
│ │威士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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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約翰走路威│瓶 │ │21 │空瓶 │
│ │士忌(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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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高地豐1796│瓶 │ │330 │空瓶 │
│ │純麥蘇格蘭│ │ │ │ │
│ │威士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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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無標空瓶 │瓶 │ │1092│空瓶(91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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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空瓶 │瓶 │ │432 │空瓶(12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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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封裝機 │臺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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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壓瓶機 │臺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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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充填機 │臺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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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洗瓶機 │臺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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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軟木塞 │批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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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軒尼詩VSOP│批 │ │1 │包裝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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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GLEN HIGHL│批 │ │1 │ │
│ │AND GREEN │ │ │ │基酒之空包裝盒│
│ │WHISKY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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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SILVER │批 │ │1 │包裝盒 │
│ │DRAGON │ │ │ │(96年8月1日始│
│ │WHISKY │ │ │ │取得商標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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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百齡罈21年│批 │ │1 │基酒之空包裝盒│
│ │小錦盒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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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玉寶酒盒 │批 │ │1 │基酒之空包裝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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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FAMOUS │批 │ │1 │酒桶盒 │
│ │GROUSE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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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原酒(威士│桶 │200公升 │42 │調酒用 │
│ │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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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原酒(約翰│桶 │200公升 │6 │調酒用 │
│ │走路威士忌│ │ │ │ │
│ │【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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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酒精 │桶 │200公升 │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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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㈡(96年1月4日,在臺中市北屯區○○○○街2號丙○○之 住處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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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單位│數量 │所有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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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電腦含相關配備│部 │1 │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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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標籤 │箱 │1 │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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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統一發票 │本 │1 │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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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存款簿 │本 │5 │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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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會計憑證 │卷 │1 │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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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出貨單(宅急便│卷 │1 │丙○○ │
│ │收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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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出貨單 │疊 │1 │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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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帳單明細表 │疊 │1 │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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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製酒流程表 │疊 │1 │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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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客戶 │本 │1 │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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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酒廠名片本 │本 │1 │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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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高梁酒 │桶 │2 │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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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酒精 │桶 │1 │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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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㈢(96年1月4日在臺中市西屯區○○○路○段156之2號C座鐵 皮屋之乙○○工廠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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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名 │單位│規格 │數量│有無商標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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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ANILAI丹 │瓶 │700ml │585 │調酒用 │
│ │尼奈威士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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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B POMAREL │瓶 │700ml │6960│調酒用 │
│ │XO 白蘭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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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皇家禮炮 │瓶 │700ml │1 │有商標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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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約翰走路威│瓶 │750ml │6 │有商標權 │
│ │士忌12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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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SCOTCH WHI│瓶 │700ml │69 │調酒用 │
│ │SKY格林艾 │ │ │ │ │
│ │倫12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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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SILVER DRA│盒 │700ml │104 │96年8月1日始取│
│ │GON WHISKY│ │ │ │得商標權 │
│ │(銀龍威士│ │ │ │ │
│ │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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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酒 │桶 │200公升 │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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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酒精 │桶 │200公升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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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法國拉普拉│瓶 │ │5 │調酒用 │
│ │斯古堡紅酒│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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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企業家白蘭│瓶 │700ml │6 │調酒用 │
│ │地XO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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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紅酒(無標│瓶 │750ml │5 │調酒用 │
│ │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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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酒槽 │桶 │1000公升│2 │2000公升威士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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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酒槽 │桶 │2000公升│2 │4000公升威士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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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大酒槽6桶 │桶 │ │10 │ │
│ │小酒槽4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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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封口機 │部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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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分裝器 │部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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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幫浦加壓 │臺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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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監視器 │臺 │ │2 │含螢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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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條碼機 │臺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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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測酒儀 │支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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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酒精分析器│臺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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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馬達發電機│臺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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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製酒香料 │盒 │ │1 │(藍色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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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封籤機 │臺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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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製酒不銹鋼│批 │ │1 │ │
│ │管零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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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逆滲透機 │臺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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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推高機 │臺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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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百璀法國白│瓶 │ │1896│空瓶 │
│ │蘭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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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大陸四川省│瓶 │ │1460│空瓶 │
│ │隆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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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皇家禮炮21│瓶 │ │960 │空瓶 │
│ │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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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無標籤空酒│瓶 │ │9740│空瓶 │
│ │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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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約翰走路瓶│箱 │ │1 │有商標權 │
│ │蓋膠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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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皇家禮炮瓶│個 │ │30 │有商標權 │
│ │口膠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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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約翰走路12│批 │ │1 │有商標權 │
│ │、35年貼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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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老君王蘇格│批 │ │1 │ │
│ │蘭威士忌(│ │ │ │ │
│ │紙瓶罐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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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SILVER DRA│批 │ │1 │96年8月1日始取│
│ │GON WHISKY│ │ │ │得商標權。 │
│ │(銀龍威士│ │ │ │本件無商標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