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6年度,1449號
TCDM,96,簡,1449,2007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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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14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146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認為管轄錯誤,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
依通常程序判決移送本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73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
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曾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076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95年10月28日執行完畢。 復於96年7 月17日下午5 時許,在臺中市○○區○○路2 段 683 號前(聲請書誤載為689 號),見答穩輪業有限公司所 有,交由乙○○使用之車牌號碼INX-655 號重型機車,鑰匙 插在電門未取下,乃徒手予以竊取,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 嗣於96年7 月20日晚間8 、9 時許,騎乘上開機車至新竹市 ,經警於96年7 月21日下午4 時30分許,在新竹市○○路41 號對面「假日花市」,以電腦資料查詢甲○○騎乘之機車為 失竊車輛,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乙○○警詢中之指述。
㈢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
㈣內政部警政署警政e 網通受理報案e 化平台系統資料1 份、 照片2 張。
㈤臺中市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新竹市警察局車輛尋獲 電腦輸入單各1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刑法 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刑法 施行法第1 之1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慧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施玉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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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答穩輪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