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5620號
TCDM,96,易,5620,2007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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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54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3067
號、3068號、3069號)及追加起訴(96年度偵字第22901號、248
57號),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併合併辯論、審理,茲判決如
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㈡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㈡所示之宣告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減為如附表㈡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㈠所示之時間, 在其位於臺中市○○路租屋處,利用個人電腦所申設之「 jacket8930」帳號登入「YAHOO 奇摩拍賣網站」,張貼拍賣 如附表㈠所示之行動電話之不實訊息,致附表㈠所示之被害 人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㈠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㈠所示 之金額至甲○○合作金庫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 之帳戶內,嗣因被害人未接到貨品,察覺有異報警而查獲 。
二、案經被害人林洺賢等分別訴由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員林 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改 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㈠被告甲○○之自白。
㈡被害人林洺賢、韓吟釩、丁旖臻、黃則堯姜金英吳欣諭李明興廖柏定、兵聖恩、王貞雅、李國豪及謝惠敏之證 述。
㈢YAHOO奇摩拍賣網站資料、合作金庫銀行北台中分行96年4月 30日合金北台中字第0960002057號函附之被告第0000000000 000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
㈣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丁旖臻)、中國信託 匯款單(吳欣諭)、合作金庫銀行客戶未登摺交易資料查詢 單(韓吟釩、李明興)、高雄銀行客戶黃妙君000000000000 帳戶開戶基本資料(韓吟釩使用之匯款帳戶)、第一銀行自 動付款交易明細表(林洺賢)、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客戶陳依 貞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李明興使用之匯款帳戶)、第 一商銀大灣分行函覆客戶謝惠敏帳號00000000000 之開戶資



料、新竹國際商銀竹東分行函附之客戶李乾火000000000000 0 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存摺對帳單(李國豪遭詐騙明細)、 彰化商銀路竹分行函附之王貞雅00000000000000帳戶之基本 資料、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王貞雅)各1 份。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先 後12次詐欺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 審酌被告利用網路交易平臺之機制,詐騙錢財,及其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且詐騙金 額非鉅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所犯12次詐欺取財罪,因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 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 之減刑條件,均應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併依同條例第10條第 1 項之規定,定應執行刑,同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 9 條、第1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英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附表㈠:
┌──┬─────┬────┬───┬─────────────────┬────┐
│編號│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被害人│ 犯 罪 方 法 │詐得財物│
├──┼─────┼────┼───┼─────────────────┼────┤
│ ① │96年2月16 │臺中市 │林洺賢│甲○○於前揭時、地,利用其個人電腦│5,500元 │
│ │日晚間10時│復興路 │ │,以所申設之「jacket8930」帳號登入│(新臺幣)│
│ │11分許 │租屋處 │ │「YAHOO奇摩拍賣網站」後,張貼拍賣 │ │
│ │ │ │ │LG廠牌、KG800型號行動電話1支之不實│ │
│ │ │ │ │訊息,致令林洺賢於瀏覽該訊息後,陷│ │
│ │ │ │ │於錯誤而下標,並於翌(17)日凌晨1 │ │
│ │ │ │ │時58分許,匯款至甲○○所有之合作金│ │
│ │ │ │ │庫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8號帳戶內。 │ │
├──┼─────┼────┼───┼─────────────────┼────┤
│ ② │96年2月21 │同上址 │韓吟釩│甲○○於前揭時、地,利用其個人電腦│5,500元 │
│ │日某時 │ │ │,以所申設之「jacket8930」帳號登入│(新臺幣)│
│ │ │ │ │「YAHOO奇摩拍賣網站」後,張貼拍賣 │ │
│ │ │ │ │LG廠牌、KG800型號行動電話1支之不實│ │
│ │ │ │ │訊息,致令韓吟釩於瀏覽該訊息後,陷│ │
│ │ │ │ │於錯誤而下標,並於同日下午4時44 分│ │
│ │ │ │ │許,匯款至甲○○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 │
│ │ │ │ │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8號帳 │ │
│ │ │ │ │戶內。 │ │
├──┼─────┼────┼───┼─────────────────┼────┤
│ ③ │96年3月6日│同上址 │丁旖臻│甲○○於前揭時、地,利用其個人電腦│4,300元 │
│ │晚間8時42 │ │ │,以所申設之「jacket8930」帳號登入│(新臺幣)│
│ │分許 │ │ │「YAHOO奇摩拍賣網站」後,張貼拍賣 │ │
│ │ │ │ │NOKIA廠牌、6111型號行動電話1支之不│ │
│ │ │ │ │實訊息,致令丁旖臻於瀏覽該訊息後,│ │
│ │ │ │ │陷於錯誤而下標,並於翌(7)日下午5│ │
│ │ │ │ │時24分許,匯款至甲○○所有之合作金│ │
│ │ │ │ │庫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26678號帳戶內。 │ │
├──┼─────┼────┼───┼─────────────────┼────┤
│ ④ │96年3月4日│同上址 │黃則堯甲○○於前揭時、地,利用其個人電腦│5,600元 │
│ │晚間9時23 │ │ │,以所申設之「jacket8930」帳號登入│(新臺幣)│
│ │分許 │ │ │「YAHOO奇摩拍賣網站」後,張貼拍賣 │ │
│ │ │ │ │NOKIA廠牌、6111型號行動電話1支之不│ │
│ │ │ │ │實訊息,致令黃則堯於瀏覽該訊息後,│ │
│ │ │ │ │陷於錯誤而下標,並於同年3月8日下午│ │
│ │ │ │ │1時26分許,匯款至甲○○所有之合作 │ │
│ │ │ │ │金庫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 │ │ │678號帳戶內。 │ │
├──┼─────┼────┼───┼─────────────────┼────┤
│ ⑤ │96年3月9日│同上址 │姜金英甲○○於前揭時、地,利用其個人電腦│4,500元 │
│ │前之某時 │ │ │,以所申設之「jacket8930」帳號登入│(新臺幣)│
│ │ │ │ │「YAHOO奇摩拍賣網站」後,張貼拍賣 │ │
│ │ │ │ │OKWAP廠牌、S858型號及I519型號行動 │ │
│ │ │ │ │電話各1支之不實訊息,致令姜金英於 │ │
│ │ │ │ │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於│ │
│ │ │ │ │同年3月9日之某時,匯款至甲○○所有│ │
│ │ │ │ │之合作金庫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1601│ │




│ │ │ │ │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⑥ │96年3月11 │同上址 │吳欣諭甲○○於前揭時、地,利用其個人電腦│2,900元 │
│ │日凌晨2時 │ │ │,以所申設之「jacket8930」帳號登入│(新臺幣)│
│ │41分許 │ │ │「YAHOO奇摩拍賣網站」後,張貼拍賣 │ │
│ │ │ │ │OKWAP廠牌、S858型號行動電話1支之不│ │
│ │ │ │ │實訊息,致令吳欣諭於瀏覽該訊息後,│ │
│ │ │ │ │陷於錯誤而下標,並於同年3月12日下 │ │
│ │ │ │ │午3時29分許,匯款至甲○○所有之合 │ │
│ │ │ │ │作金庫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 │
│ │ │ │ │26678號帳戶內。 │ │
├──┼─────┼────┼───┼─────────────────┼────┤
│ ⑦ │96年3月13 │同上址 │李明興甲○○於前揭時、地,利用其個人電腦│5,100元 │
│ │日前之某時│ │ │,以所申設之「jacket8930」帳號登入│(新臺幣)│
│ │ │ │ │「YAHOO奇摩拍賣網站」後,張貼拍賣 │ │
│ │ │ │ │SonyEricsson廠牌、K750i型號行動電 │ │
│ │ │ │ │話1支之不實訊息,致令李明興於瀏覽 │ │
│ │ │ │ │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於同年│ │
│ │ │ │ │3月13日之某時,匯款至甲○○所有之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160176│ │
│ │ │ │ │0000000號帳戶內。 │ │
├──┼─────┼────┼───┼─────────────────┼────┤
│ ⑧ │96年3月12 │同上址 │廖柏定甲○○於前揭時、地,利用其個人電腦│1,800元 │
│ │日前之某時│ │ │,以所申設之「jacket8930」帳號登入│(新臺幣)│
│ │ │ │ │「YAHOO奇摩拍賣網站」後,張貼拍賣 │ │
│ │ │ │ │BenQ廠牌、S700型號行動電話1支之不 │ │
│ │ │ │ │實訊息,致令廖柏定於瀏覽該訊息後,│ │
│ │ │ │ │陷於錯誤而下標,並於同年3月12日之 │ │
│ │ │ │ │某時,匯款至甲○○所有之合作金庫銀│ │
│ │ │ │ │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8號 │ │
│ │ │ │ │帳戶內。 │ │
├──┼─────┼────┼───┼─────────────────┼────┤
│ ⑨ │96年3月13 │同上址 │謝惠敏甲○○於前揭時、地,利用其個人電腦│2,100元 │
│ │日前之某時│ │ │,以所申設之「jacket8930」帳號登入│(新臺幣)│
│ │ │ │ │「YAHOO奇摩拍賣網站」後,張貼拍賣 │ │
│ │ │ │ │BenQ廠牌、S700型號行動電話1支之不 │ │
│ │ │ │ │實訊息,致令謝惠敏於瀏覽該訊息後,│ │
│ │ │ │ │陷於錯誤而下標,並於同年3月13日中 │ │
│ │ │ │ │午12時50分前之某時,匯款至甲○○所│ │
│ │ │ │ │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8 號帳戶內。 │ │
├──┼─────┼────┼───┼─────────────────┼────┤
│ ⑩ │96年3月12 │同上址 │王貞雅甲○○於前揭時、地,利用其個人電腦│4,000元 │
│ │日前之某時│ │ │,以所申設之「jacket8930」帳號登入│(新臺幣)│
│ │ │ │ │「YAHOO奇摩拍賣網站」後,張貼拍賣 │ │
│ │ │ │ │不詳廠牌型號行動電話1支之不實訊息 │ │
│ │ │ │ │,致令王貞雅於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 │
│ │ │ │ │誤而下標,並於同年3月12日中午12時 │ │
│ │ │ │ │50分許,匯款至甲○○所有之合作金庫│ │
│ │ │ │ │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8 │ │
│ │ │ │ │號帳戶內。 │ │
├──┼─────┼────┼───┼─────────────────┼────┤
│ ⑪ │96年3月14 │同上址 │兵聖恩│甲○○於前揭時、地,利用其個人電腦│5,100元 │
│ │日上午11時│ │ │,以所申設之「jacket8930」帳號登入│(新臺幣)│
│ │前之某時 │ │ │「YAHOO奇摩拍賣網站」後,張貼拍賣 │ │
│ │ │ │ │Motolora廠牌、V3X型號行動電話1支之│ │
│ │ │ │ │不實訊息,致令兵聖恩於瀏覽該訊息後│ │
│ │ │ │ │,陷於錯誤而下標,並於同年3月14日 │ │
│ │ │ │ │下午3時37分許,匯款至甲○○所有之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160176│ │
│ │ │ │ │0000000號帳戶內。 │ │
├──┼─────┼────┼───┼─────────────────┼────┤
│ ⑫ │96年3月14 │同上址 │李國豪│甲○○於前揭時、地,利用其個人電腦│2,100元 │
│ │日前之某時│ │ │,以所申設之「jacket8930」帳號登入│(新臺幣)│
│ │ │ │ │「YAHOO奇摩拍賣網站」後,張貼拍賣 │ │
│ │ │ │ │OKWAP廠牌、I519plus型號行動電話1支│ │
│ │ │ │ │之不實訊息,致令李國豪於瀏覽該訊息│ │
│ │ │ │ │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於同年3月14 │ │
│ │ │ │ │日晚間9時許,匯款至甲○○所有之合 │ │
│ │ │ │ │作金庫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 │
│ │ │ │ │26678號帳戶內。 │ │
├──┴─────┴────┴───┴─────────────────┼────┤
│ 合 計 │48,500元│
│ │(新臺幣)│
└───────────────────────────────────┴────┘
附表㈡:
┌──┬────┬────────────┬──────┬─────────┐
│編號│犯罪行為│罪 名│ 宣 告 刑 │減 刑 後 徒 刑│
├──┼────┼────────────┼──────┼─────────┤
│ 一 │如附表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拘役參拾日 │拘役拾伍日 │




│ │編號① │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二 │如附表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拘役參拾日 │拘役拾伍日 │
│ │編號② │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三 │如附表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拘役參拾日 │拘役拾伍日 │
│ │編號③ │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四 │如附表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拘役參拾日 │拘役拾伍日 │
│ │編號④ │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五 │如附表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拘役參拾日 │拘役拾伍日 │
│ │編號⑤ │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六 │如附表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拘役參拾日 │拘役拾伍日 │
│ │編號⑥ │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七 │如附表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拘役參拾日 │拘役拾伍日 │
│ │編號⑦ │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八 │如附表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拘役參拾日 │拘役拾伍日 │
│ │編號⑧ │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九 │如附表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拘役參拾日 │拘役拾伍日 │
│ │編號⑨ │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十 │如附表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拘役參拾日 │拘役拾伍日 │
│ │編號⑩ │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十一│如附表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拘役參拾日 │拘役拾伍日 │
│ │編號⑪ │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十二│如附表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拘役參拾日 │拘役拾伍日 │
│ │編號⑫ │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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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