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88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96年催字第75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757 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該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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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8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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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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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金加州實業有限公司│寶華商業銀行中壢分│96年5月4日 │105,000元 │BB三二六三九三│ │
│1 │ │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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