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34號
原 告 富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 律師
被 告 順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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