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2131號
TYDV,96,訴,2131,200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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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31號
原   告 宗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
80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7,8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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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宗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