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31號
原 告 宗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
80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7,8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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