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1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被 告 恆達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7條、第28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被告公司所在地設在屏東縣屏東市○○路63巷28弄21號6 樓之7 ,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按,揆之首揭說 明,本件應由該公司所在地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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